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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身瘀青、腦癱!新竹縣府消極處理害「3歲童」險遭虐死 監院發文糾正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11:01出稿|16:07新增新竹縣府回應】

監察院今(26)日糾正並檢討新竹縣府在兒虐案中疏失,並請彰化縣府與衛福部檢討改進。(圖/資料照)

▲監察院今(26)日糾正並檢討新竹縣府在兒虐案中疏失,並請彰化縣府與衛福部檢討改進。(圖/資料照)

新竹縣一名3歲男童A長期遭生父家暴,隨生母遷居彰化後又遭母親及同居人虐打致殘。A母一再逃避縣府聯繫致訪視A受阻,新竹縣府見A受虐,雖依法通報,卻未積極請求警察尋查,處置消極,且與彰縣府合作發生漏接,最終錯失保護A。經監委葉大華調查,監察院今(26)日糾正並檢討新竹縣府處理此案違失,並促請彰化縣府、衛福部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表示,111年11月27日彰化縣驚傳兒虐案,1名3歲男童(下稱A)受重傷,被送往醫院急救,昏迷指數3,且全身佈滿許多瘀青、瘀血傷口,經緊急開顱手術並持續給予照護,A終於拔掉呼吸器並在112年1月間轉安置於新竹縣內1家護理機構,引發社會關注。

監委指出,A與A母及父親居住在新竹縣,母子2人長期遭家暴,均是新竹縣府的保護個案,但竹縣府卻未能就A家暴及發展遲緩妥適提供保護及服務 。母子於110年10月1日遷至彰化與陳姓男子(下稱陳男)同住, A自10月中旬起即遭受陳男虐待並致有外傷,生母一再逃避彰化縣府訪視,竹縣府委外社工透過視訊見到A雙腿多處瘀傷,雖依法通報,卻未積極請求警察尋查或親訪A,與彰化縣府合作上出現漏接,未能及時召開跨轄個案研討共謀解決對策,導致錯失保護A免於受虐重傷 。

監委表示,《兒少權法》規定主管機關受理兒保通報案件後,應對兒少進行訪視、調查、安全評估等必要處置,若調查、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有行方不明時,可依法請求警察尋查 。本案A與A母長期遭暴力對待,直至110年5月14日才被通報,竹縣府受理後對2人提供保護服務。111年10月1日母子搬遷至彰化與陳男同居,竹縣府遂於10月13日先將A母案件轉介至彰化接手,並將A的案件自行追蹤1個月,後於11月3日函請彰縣府評估。惟A從10月中旬起便遭陳男持續施暴,身體受有多處傷害,A母多次目睹,不僅未制止,更參與施虐。彰縣府接手A母案件後,雖不斷聯繫對方屢屢逃避、也未提供正確地址,卻束手無策 。

彰縣府尚未接手A保護個案前,新竹仍負擔管轄權。後經竹縣府委外社工不斷聯繫後,終與A母於111年11月16日視訊訪談,方見到A雙腿多處瘀傷,經追問下,A母坦承自己與陳男徒手或以衣架責打所致,當天社工旋即依法進行通報。 竹縣府卻未能及時啟動警察尋查機制或親訪A,也未能召開跨轄個案研討,共同尋求解決對策,遲至11月28日函請彰縣府協助調查,此時A已被送醫,再次錯失保護A免於受虐重傷,更凸顯跨轄協調合作機制失靈 。

調查報告指出,A除長期受暴外,並有發展遲緩狀況,需積極接受復健療育及定期門診追蹤。但其母親欠缺教養知能、親屬支持系統薄弱,也因A發展狀況深感照顧的壓力與困難,卻未能積極讓A接受早療。新竹縣府無任何作為與解決對策,雖提供A母保護服務,並列為高危案件,但在對方受服務意願低、不易聯繫,卻未能運用機制研議有效策略及分工合作,僅是不斷聯繫。110年7月30日竹縣府高危機個案會議明確指出A母權能感低,後續仍需追蹤,而A母仍活在遭受生父家暴恐懼中,但縣府在110年8月25日竟以「兩造和平相處,未再有暴力情形」為由率予結案,足見處置消極,協力合作不足,確實有疏失 。

監委說明,據衛福部統計, 110年-112年各縣市同時併有兒少保護個案的成保案件合計有1,148件,後續因搬遷轉介至他轄服務案件則有78件,衛福部雖訂有相關規範,但本案竹縣府與彰縣府在跨轄處置上仍有漏接,監委請衛福部通盤檢討並加強督導,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

監委表示,司法對於「父母懲戒權」及是否行使在「必要範圍」的判斷,並無明確標準。法務部已於112年提出修正草案,去除懲戒觀念,從法律面防止體罰、身心暴力。監委認為,行政院允應督促所屬加強社會對話與溝通,盡速通過此法修正,落實兒權公約精神,相關部門也應全面支援父母正向教養子女。

對此,新竹縣政府社會處表示,未來會持續透過跨網絡會議、個案研討與敏感度訓練等機制,提升社工專業知能及工作技巧,結合衛生福利部的指導,落實保護服務工作。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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