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高虹安貪污罪一審判7年4月。(圖/新竹市府提供)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涉貪助理費46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同案被起訴的還有高虹安任職立委期間4名助理,包括「小兔」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公衛文」王郁文。一審台北地方法院26日上午11點宣判,貪污罪部分高虹安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由於被判刑,高虹安新竹市長的職位也將停職。
不過外界也好奇,當初不認罪的「公衛文」王郁文為何可獲緩刑?對此,律師表示,浮報酬金加班費就是公款。所以高虹安侵占的是公費、不是私人費用;王郁文則因不具備立委公務員身分,依照刑法31條二項可以減刑。
據悉,高虹安並未親自到庭聽判,前助理王郁文、陳奐宇則到庭聽判。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陳奐宇判刑1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王郁文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陳昱愷無罪。
對於高虹安貪污罪部分一審有罪的意義,開業律師陳君瑋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表示,高虹安一審判7年4月,浮報酬金加班費就是公款,「所以高侵占的是公費,不是私人費用。」
他說,高案有認罪的都減刑緩刑,沒認罪都重判。像是黃惠玟、陳奐宇減刑的理由,主要是「認罪態度良好」,依照刑法59條減刑,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犯罪所得在5萬以下,也減刑。
▲高虹安擔任立委時前公關主任「公衛文」王郁文。(圖/資料照片)
記者詢問,當時力挺老闆高虹安、不認罪的王郁文為何能夠減刑?陳君瑋解釋,「因為她不具備立委公務員身分」,依照刑法31條二項,沒有這個身分,可以減刑。刑法第31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