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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女高中生開5000「內射」價!男大生衝動答應約公園激戰…毀掉人生

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女學生示意圖,與本案無關,非當事人。(示意圖/pixabay)

▲女學生示意圖,與本案無關,非當事人。(示意圖/pixabay)

台南王姓男大生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6歲18歲女高中生小花(化名),兩人認識不到一個月,就相約性交易,女方開價5000元可無套射精,王男衝動答應,兩人凌晨約在公園涼亭完事,之後又要求對方拍裸照。小花事後委由律師報警提告,王男喊冤稱不知對方未成年,法官綜合相關證據將他打臉,依法判刑1年8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男大生2023年3月在交友軟體認識,16歲以上未滿18歲女高中生小花(化名),王男表明想跟對方「打砲」,女方開價3000元,若無套射精則要價5000元。

談妥報酬後,兩人約凌晨碰面,並在台南市某公園涼亭完成性交易,事後再度約愛,卻因小花睡過頭失約,王男卻傳訊息要求「給我看看你沒穿的樣子」、「想現在看,我昨天都沒有見到你」,獲女方同意,並自拍裸照回傳。

事後小花委由律師報警提告;王男坦承雙方有從事性交易,但不知對方未滿18歲,還辯稱,交友軟體限制年齡須滿18歲才可以登記,加上對方有染髮,應該超過18歲。

檢警從小花社群帳號公開上傳的照片可知,曾在案發同一年,分享16歲生日蠟燭的照片,以及朋友送他的鵝玩偶照背景可見「國立XX高中」字樣,並無故意遮掩其真實年齡及所在高中,因此不採信王男辯詞。

法官審酌,王男為己私欲,與未滿18歲的女子從事性交易,還要求對方拍裸照,犯後還不願坦承犯行,雖兩人達成調解,但難認有悔悟之心,因此不予緩刑。

審理後,地院將王男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1年3個月有期徒刑,又犯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罪,處7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1年8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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