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15日改判陳韻宣勝訴確定。(圖/資料照)
擔任義消的陳韻宣考上消防員後,因身高158.9公分的她身高差1.1公分,未達規定的160公分,被廢止受訓資格,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年5月31日宣判,判決該項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權,應自即日起至1年內失效,全案也發回更審,最高行政法院15日判陳韻宣勝訴確定。
陳韻宣先是錄取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2019年間到消防署訓練中心接受教育訓練,之後訓練中心認為其身高有複檢必要而進行複檢,結果陳女身高為158.9公分,與規定的160公分差了1.1公分,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又非原住民身份,體檢不合格,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
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卻又敗訴,她認為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的第2項、第8條第1款規定,有違憲法保障的人民服公職權等規定,且依該規定,女性身高不及160公分者,體檢不合格,但原住民女性身高規定卻是155公分,因此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原規定所設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到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益意旨不符,應自判決宣示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陳女的行政爭訟案,最高行政法院15日也改判她勝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