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業者2021年在墾丁國家公園經營沙灘車載客毀壞植被,遭檢方依違反國家公園法、妨害公務等罪起訴,近期獲判無罪。墾管處呼籲遊客,勿違法乘坐以免受罰。
▲2021年4名墾丁沙灘車業者毀植被遭提告,法院判決無罪。(示意圖/資料照)
根據起訴書,4名業者擅自在國家公園特別景觀保護區內,即龍磐公園及水蛙窟草原,招攬遊客夜賞梅花鹿、觀星,致特別景觀區地貌嚴重損害,依違反國家公園法、妨害公務等罪起訴。
屏東地院表示,就違反國家公園法部分,被告單純駕駛沙灘車行駛在土地上,無挖土或填土、改良土地狀況等行為,也非出於種植作物或施作工程目的,難將駕車行駛認定是對土地開墾行為;另外,被告駕車代步進入特別景觀區內,從事觀光活動,不具開發性質,未改變區域使用於觀光用途,並非土地變更使用行為。
判決書指出,檢警提出縮時攝影為據,4名被告於2021年2月13日至9月3日間,駕駛沙灘車多達2688次。不過4人承認次數僅有經墾管處明確查獲而開立處分書部分,4人共計8次,單純以此次數,尚難認已達情節重大情形。
針對法院判決無罪,墾管處表示,法院仍認定有違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7款,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地區」、第8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行為」,應依同法第26條規定,受行政罰制裁。
墾管處指出,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已無沙灘車營運,未來將依墾丁國家公園區內禁止事項「六、禁止從事沙灘車、滑沙、陸上風帆等遊憩活動」,針對從事沙灘車遊客每次每人罰款新台幣3000元,並與保七總隊第八大隊加強取締。先前已就違法遊客取締368件,也在公路電子看版告知訪客,籲請遊客不要從事非法沙灘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