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舞獅團。(示意圖/資料畫面)
台中一名黃姓男子今年8月間聘舞獅團、鋼管女郎至台中監獄大門表演、迎接吳姓友人出獄,警方獲報到場處理,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把黃男移送台中地方法院裁罰。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黃男行為不構成「藉端滋擾」,裁定不罰。可抗告。
警方指出,今年8月23日下午3時許,黃姓男子為了迎接吳姓友人出獄,花錢聘請舞獅團、鋼管女郎至台中監獄大門前表演。以此方式藉端滋擾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
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後,認為黃男雖有聘請舞獅、鋼管女郎之行為,卻未有假借事端滋事擾亂而妨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之行為,不能認為黃男友「藉端滋擾」之要件,其行為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