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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人妻揪男性友人過夜辯「蓋棉被純聊天」 二審逆轉判賠20萬

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台中市陳姓男子控告許姓妻子,與另一名黃姓男子在宿舍一起過夜,法院二審逆轉改判許女需賠償丈夫20萬元。(圖/資料照)

▲台中市陳姓男子控告許姓妻子,與另一名黃姓男子在宿舍一起過夜,法院二審逆轉改判許女需賠償丈夫20萬元。(圖/資料照)

台中市陳姓男子與許姓女子,婚後同住在國營企業宿舍,近年感情生變,陳男偷偷裝錄音機,錄下他沒回家過夜時,妻子與另一名黃姓男子討論是否一起過夜,2021年8月間更發現黃男到宿舍與妻子過夜的證據,提告許女應賠償100萬元。許女答辯指出,她遭丈夫施暴,工作上的友人黃男到宿舍關心,擔心發生憾事才留下來照顧她,兩人並無逾矩。一審採信許女辯詞,二審卻大逆轉,認為許女毫不避嫌與異性過夜,已侵害丈夫陳男配偶權,判決應賠償20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許女結婚9年多,陳男指控妻子在2020年10月間,與黃姓男子互動頻繁,常在深夜時講電話,討論是否趁丈夫沒回家時到宿舍過夜,2021年2月24日至26日又通話,兩人甜言蜜語,許女甚至稱黃男為「老公」,有錄音為證據,同年8月27日晚間至28日凌晨,兩人在宿舍共度一夜,陳男因此控告許女不法侵害他的配偶權,求償100萬元。

許女答辯表示,黃男是工作上認識的友人,她因被丈夫家暴,才向黃男求助,丈夫偷偷錄下她與黃男的對話,已侵害隱私權,不得作為證據,強調黃男是朋友立場來宿舍拜訪,因當時她的身心狀況不穩定,黃男單心發生憾事,才留下來陪伴看顧,兩人之間並無越矩行為。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台中地院一審認為,陳男提出的通話紀錄,顯示兩人每次通話時間不長,多在數分鐘到20、30分鐘內,4個月的通聯記錄內,通話次數不多,難以證明兩人有不正常交往。法官採證許女說詞,駁回陳男之訴,陳男不服上訴二審,但聲明許女應賠償的金額,縮減至30萬元。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時,卻出現大逆轉,二審法官認為,許女既然已婚,卻毫不避嫌與其他異性徹夜共處一室,已逾越男女間的正常社交範疇,構成侵害丈夫陳男的配偶權,改判許女應賠償丈夫陳男20萬元,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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