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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滿6年竟無400萬免稅額!還被討160萬稅金 原因曝光

財經中心/陳慈鈴報導

房地合一稅新制開始施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要特別注意設籍相關規定。(示意圖/資料照)

▲房地合一稅新制開始施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要特別注意設籍相關規定。(示意圖/資料照)

房地合一稅新制開始施行,個人交易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及坐落基地,於適用自用住宅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要注意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要特別注意設籍相關規定,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臺北國稅局舉例,甲君自106年購入A房地,並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接著在110年間遷出戶籍,由其父母及已成年子女將戶籍遷入A房地,甲君又於112年出售A房地,誤認只要房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即得適用自用住宅之免稅額及優惠稅率,依其計算之房地合一稅所得額1200萬元,於申報時扣除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並就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應繳納稅額,經國稅局審核其未符合設籍相關規定,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補徵稅額160萬元。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欲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應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臺北國稅局呼籲,民眾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應注意相關設籍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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