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王姓男子、蘇姓男子分別在高雄、新竹兩地租屋,設比特幣挖礦機房,竊電遭判刑,台電民事求償獲賠780萬。(圖/翻攝畫面)
王姓男子、蘇姓男子分別在高雄、新竹兩地租屋,設比特幣挖礦機房,為節省用電成本,用計破壞電表竊電超過200萬;刑事部分,上訴到二審,分別改判王男2年6個月;蘇男2年有期徒刑。民事部分,台電求償1472萬4991元,經法院審理,判王男、蘇男應賠償780萬4506元,全案可上訴。
王男、蘇男在高雄、新竹兩地租屋,並設置比特幣挖礦機房,因設備需用電量大,為減少開支,私自破壞電表封鉛,倒撥指針,造成電表計量減少,造成電公司人員,計費錯誤。
經查,從2018年起,分別竊電181萬9628元、9萬1498元、33萬8630元及49萬5577元;造成台電嚴重損害,兩人坦承犯行,扣除遭沒收物品變價所得152萬6300元後,分5年60期賠償,但台電未同意分期付款。
此案刑事部分;一審,將依同犯詐欺得利罪,分別判王男3年4個月有期徒刑;蘇男3年有期徒刑。此案上訴,高雄高分院,改判王男2年6個月;蘇男2年有期徒刑, 8個月刑期得易科罰金。
民事部分,台電向2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1472萬4991元;王男、蘇男兩人抗辯,電扇、電燈、電視機、洗衣機,且電視機、洗衣機與挖礦設備無關聯,應予以剔除,認竊電日期只有62天,但台電以92天計算,並不合理,盼法院駁回告訴。
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綜合相關證據,認台電追償3個月電費,以92日計算並非無據,若以365天計算違規用電,過於嚴苛,審過求償金額,認賠償金額以780萬4506元合理,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