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台灣人與2名新加坡藝人日前未持工作簽證應邀赴馬來西亞表演被捕。大馬移民局昨(17日)裁定每人各罰馬幣1800令吉(約新台幣1萬3000元)釋放,但列入黑名單,兩年內不得入境。
▲4台灣人赴大馬穿戲服表演遭逮。(圖/馬來西亞檳城移民局臉書)
馬來西亞檳城(Penang)移民局日前接獲檢舉,獲悉有外國公民在北海(Butterworth)一帶廟宇表演,但查扣護照發現,他們僅有觀光簽證,未持有工作簽證,涉案者有4名台灣人與2名新加坡人。移民局於10日晚間展開查緝,當時他們正身著戲服登台。
一名在舞台下觀戲的台灣同行友人描述當時場景說,檳城廟宇在九皇爺聖誕期間都有酬神戲,當戲迷陶醉台灣演員演出之際,突然傳出的喝斥聲讓現場氣氛凝結,移民局官員包圍戲台檢查工作簽證,演員不知發生何事,隨後都被帶走調查。
這名台灣友人見狀慌了手腳,隨後於11日撥打緊急聯絡電話,向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求助。駐馬處第一時間表達關心,確認當事人無人身安全疑慮,並持續與馬方聯繫,探訪當事人提供必要協助。
遭關押凌姓演員的家屬說,當晚獲悉母親上台表演被移民局官員帶走,心急如焚。當時是大馬民俗九皇爺聖誕,母親是還願表演,沒有收取報酬,等於是義演,不了解主辦單位是否已申請工作簽證。
長期協助樂團表演者向大馬藝術家和表演申請機構(PUSPAL)申請簽證的仲介大衛(David)說,相信台灣大多數戲團演員或獨立樂團歌手不了解到大馬表演需要申請獲准。
他舉例,如果有外國朋友赴大馬參加友人婚宴,即使一時興起登上婚宴舞台高歌一曲,根據馬來西亞規定也是禁止的。因為入境大馬目的是旅遊,不能夠公開表演。
大衛指出,馬來西亞這樣做的原因是要有效地監督管理,畢竟移民單位很難查證是否「參與婚宴臨時高歌一曲」或「假高歌之名行受僱賺錢之實」。因此,只要不是公開表演,就不算違反規定;否則,移民單位就認定是具有表演性質的工作。
他說,如果遊客在吉隆坡街頭看到街頭藝人表演,湊熱鬧一下共同展現歌喉是違法的。如果移民局發現會趨前取締,擔心從海外到馬來西亞工作的人沒有繳稅。
至於申請費用部分,大衛表示,每個申請個案規模與情況不同,無法一概而論。以他經手申請經驗,台灣藝人約馬幣1000令吉左右,但尚未加計住宿飯店、機票與交通費、收看表演觀眾等娛樂稅、印花稅費用。各國藝人的大馬簽證費用不同。
吉隆坡、檳城等地長期以來有不少台灣樂團或民俗劇團應邀演出。大馬本地文化業者說,這次4名台灣人與2名新加坡人未持工作簽證登台演出被罰,雖然移民局表示是接獲檢舉取締,也對台灣藝人有當頭棒喝作用,了解必須嚴格遵守大馬這項規定,不能抱持沒人檢舉的僥倖心態而處於「灰色地帶」。
移民局官員指出,這6人沒有進入法庭訴訟程序,已於昨天獲釋,但護照號碼和姓名被列入黑名單,禁止兩年內再入境大馬。6人並被遣返原籍國。
以免簽方式入境馬來西亞從事表演工作,根據1963年移民條例第39(b)條文,最重面臨不超過有期徒刑6個月、馬幣1000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