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林筱庭(新新聞)
台灣規定歸化者須先放棄母國國籍,只要稍一有差池,申請人可能就會變成無籍人。內政部戶政司表示,「事實上都可以回復原有國籍」,但南洋姐妹會認為官方認知與民間實務落差甚大,期盼政府盡速修法,不要製造更多社會問題。
沒有戰爭,不是天災,更無關乎被迫遷移,僅僅因為過時的台灣法令,近十年已讓上百名渴望歸化我國籍的新移民成為「沒有身分」的「無國籍難民」。
如此「惡法」便是日前修法延宕多時的《國籍法》,因為該法規定,申請歸化者須先放棄母國國籍,才能進一步申請我國國籍,而這申請還不一定能核准。換句話說,新移民得冒著歸化可能失敗的風險,其間還不能離境,只要申請稍一有差池,可能就會變成無國籍人。
「品行端正」太抽象,誰說了算?
移民法規的層層束縛,使得「成為台灣人」變成一個得「過五關、斬六將」的困難任務。外國人想取得台灣國籍前,得先合法居留三至五年,每年居住滿一八三日以上,其中不得中斷,才得以向內政部戶政司申請「準歸化證」,再歷經一至兩年的跨國往返行政程序,向母國申請喪失國籍,才得以進入短則數月、長則一至二年的「準歸化期」。
這期間,倘使被發現有任何犯罪紀錄、品行不端正處,無論程度輕重,只要主管機關認定「不合格」,便會被駁回國籍申請,成為在台灣無法工作、非法居留的「黑戶」。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因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已喪失原屬國籍未被許可歸化」的外國人數,至今年五月底止,已高達一○五人。
即使經過嚴格審查「順利」歸化,取得國籍的五年內,若主管機關發現,其申請時有不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者,也會隨時被撤銷國籍,使得外籍人士在台灣幾乎已成為另一種「弱勢」。
越南籍配偶小瑜,就是其中一例。小瑜嫁來台數年,丈夫長年酗酒、不願工作,為了扶養長輩與年幼的孩子,在丈夫同意下,小瑜決定到酒店工作。在申請歸化時,內政部卻以小瑜在酒店工作為由,認定「品行不端」,駁回國籍歸化申請。
泰國籍配偶小紅,來台十三年,與丈夫在南投經營小吃店,夫妻感情如膠似漆。五年前申請放棄母國籍向台灣申請歸化成功,豈料一年後,南投戶政事務所「發現」小紅有「犯罪紀錄」,決定撤銷小紅國籍。原因是當年協助小紅代辦結婚文件的仲介,被檢察官起訴涉及偽造文書,小紅以證人身分出席,南投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卻誤以為小紅為被告。
小紅被撤銷國籍後,並不知道有三十天的申訴期,錯失行政救濟時機。如今失去身分,只能領到三個月的居留簽證,每三個月都要到移民署去延期居留證,也沒有健保,加上丈夫去世後小吃店收攤,小紅只能四處打零工,每個月僅有一萬多元收入,勉強生活。
五年撤銷期,歸化者承擔風險
南洋姐妹會執行秘書邱雅青指出,「品行端正」用語過於抽象,多以裁量者主觀意識判別,「我們辦所有的資料都要經過外館,要經過一堆流程,當初是政府自己沒有查出來,如果真的是妨害風化、搞外遇,拿到身分證了就該以台灣法律制裁,而不是剝奪他的國籍,尤其,這些認定標準在哪裡呢?品行端正原則,連有些立委也不做到啊。」
邱雅青指出,這是一個複雜的家庭、社會結構問題。有些姐妹遠嫁至台灣卻遇人不淑,有些是丈夫吸毒被抓進監獄,失去依靠在外另結男友、生子,法院卻以此判決品行不端;有的則是丈夫家暴也不願談離婚,因為離婚在台灣社會「很丟臉」,姐妹為此另尋他人,怎麼能以此撤銷國籍?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說,台灣要求對方先放棄國籍、再申請歸化的程序為「世界少有」,就連中國也是以先申請、事後補件的方式辦理,即使是移民法規嚴格的日本,也是如此,根本不該讓申請歸化者承擔無國籍風險。
「長達五年的撤銷時間,制度設計滿有問題,確實有許多國家會以品行不端、有犯罪紀錄做為申請駁回的標準,但很少拿來做為五年後撤銷的依據,政府自己查證不清,怎麼可依此讓人的國籍處於不穩定狀態?」廖元豪說,一個人沒有國籍是相當嚴重的事情,政府應審慎為之,即使條文要留著,也該限縮明確定義、縮短時限。
條文規定死板,衍生更多問題
立法委員林麗蟬指出,撤銷國籍應要看事由的「關聯性」與「嚴重程度」,而非皆以撤銷做為處罰,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應以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召開審查會,確保其撤銷國籍的正當性,不該僅以內政部主觀判定。
目前,行政院已於今年二月提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向將歸化程序改成先申請、一年後補件,並允許有特殊重大貢獻及傑出專才者擁有雙重國籍,但仍保留五年內撤銷國籍處分。不少移民團體認為,條文雖有小鬆動,但仍未能解決實際困境。
院版草案規定,歸化程序要求一年內補件,否則撤銷規畫許可。實際上,各國放棄國籍行政程序時間不定,好比泰國得視其政局穩定與否、該國內政部長是否願意簽署,需費時少則一至二年,多則三至五年;柬埔寨則因「一中原則」,官方根本不承認台灣官方文件,更不願以「歸化台灣國籍」為由給予放棄國籍證明。
林麗蟬說,內政部長葉俊榮日前表示,為落實人權治國理念、提升人權水準而擬訂《難民法》,「別忘了台灣自己就在創造國際難民,這些因《國籍法》失去國籍的外國人,當初抱著夢想來台灣,卻因此落入回不了故鄉也成不了台灣人的雙重困境,因為沒有母國,台灣政府無法『遣返』,也因失去護照,更無法在台『合法居留』。」
喪失國籍者,戶政司列冊協助不僅如此, 台灣還有一群「 黑戶小孩」,因母親處於「準歸化期」,但父親卻是非我國國民的第三人,當母親的國籍因失婚或於完成國籍歸化後五年內遭撤銷,又無法向母國申請回復國籍,一出生就註定在台是非法居留者,只能自費看病、無正常管道接受教育。母、子都是「黑戶」,處境更為窘迫。
《國籍法》成了製造「國際人球」的惡法,也製造出一批在台灣流亡不見天日的「黑戶」。但是,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翟蘭萍認為,實際情形並沒有如此惡劣,「事實上都可以回復原有國籍,有法律依據也有管道可以恢復,可能有些國家的程序較多,行政效率比較慢。」
翟蘭萍提出,若依照一九三○年海牙國籍法的公約規定,當原有國籍發給「出籍許可證書」,申請歸化他國者卻未取得另一國籍,此「出籍許可證書」不應有喪失國籍的效果。換句話說,「喪失國籍」的申請立即失效,原申請者還屬於原國籍。
「況且,各個國家都有重新回復國籍的規定。」翟蘭萍指出,外交部之前曾向越南政府提出詢問,該國司法部也回函正式公文,表示已呈國家主席核准可回復越南國籍,目前有八十七人提出申請,「只是他們慢慢簽,每年簽署二到三人。」依翟的說法,目前申請恢復越南國籍的人,若處理速度不變,最慢的可能還要等四十年才能拿到國籍。
小紅、小瑜可能因為「不瞭解這邊規定」,「他可以向駐台代表處去詢問,可能是資訊上他們不曉得、不瞭解。」翟蘭萍表示,戶政司已建立「喪失國籍且未取得我國國籍者」名冊交由移民署聯繫、列管,並於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專案小組持續列案追蹤。
官方說法與民間實務,落差甚大
「我們有試著想辦法協助他們,雙方可以試著透過更多溝通與對話,因為有些個案沒有來找政府機關,他們可以直接找戶政司協助幫忙,我們都有想辦法解決。」翟蘭萍說,即使無國籍,但在台居留、工作、健保權利,基本上都不受影響。
《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者需「品行端正」,「這是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新加坡等,也都訂有『品行端正』或『具良好品德』要件。」翟蘭萍解釋,概括條款是立法體例,認定原則多以申請歸化者所犯微罪歸納整理而來,這些行為態樣是我國社會普遍難以認同的行為。
翟蘭萍說,若有品行不端行為,只要兩到三年內未再犯就可以再申請歸化,「目前歸化條件已經放得非常寬,可能因為他們不瞭解,我們都已經將各限制(財力證明、工作證明)放得非常寬。」「即使無歸化僅居留,在移民署也有很多保障。」然而,若實務上真如內政部所言「都可回復原有國籍」且「權益都不受影響」,怎麼還會有立法委員及民間團體收到陳情呢?「如果真有這樣的機制,就不用有NGO協助,他們也不用來找NGO,既然都有列冊追蹤,為什麼還會在外淪落三、四年打黑工?」邱雅青說,民間團體又何必費勁開記者會陳情抗議?
台灣每年不斷製造「國際人球」,申請歸化的條件及程序更存在諸多疏漏,主管機關一副事不關己,認知與民間實務落差甚大。日前政府已將之列為優先法案,期盼政府真能睜大眼,看清移民困境盡速修法,才不至於製造更多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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