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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權證一審判3/虧損43億!三位經理人法律關係揭祕 真相令人驚訝

財經中心/李宜樺報導

華南永昌權證案判決揭露三名經理人為委任關係,並非僱傭,導致最終責任認定不同,案件再掀金融圈波瀾。(圖/翻攝自pexels)

▲華南永昌權證案判決揭露三名經理人為委任關係,並非僱傭,導致最終責任認定不同,案件再掀金融圈波瀾。(圖/翻攝自pexels)

在華南永昌權證案件中,三名專業經理人被判敗訴的主因,除了最重要的,被法官認定違反善管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外。另一個爭點,在於華南永昌與這三名經理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究竟是屬於僱傭還是委任。這個問題之所以關鍵,是因為不同的法律關係,對雙方所應負的責任和權利,有著截然不同的影響。

「過去經常參與金融案件相關審理的前高院法官,現為執業律師的紀凱峰表示,這類案件的核心在於釐清雙方的具體法律關係。他解釋道:「當我們討論僱傭關係時,雇主對於受僱人有較高的指揮與管理權,這意味著雇主可以決定工作的內容、方式及進度,並對受僱人的行為結果承擔更大的責任。」換句話說,僱傭關係下,受僱人必須依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並受到較為嚴格的控制與管理,雇主對受僱人的行為擁有較大的影響力。

然而,若雙方之間是委任關係,則情況有所不同。委任人委託受任人完成特定任務,但受任人通常擁有較大的自主權,能夠自主決定如何完成這個任務。紀凱峰進一步解釋:「委任關係的本質在於,受任人只需對委任人負責結果,而不需要接受其過多的過程管理。也因此,委任人對於受任人完成工作的具體過程並無過多干涉,責任承擔的範圍也相對較小。」

針對這類爭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必須深入了解雙方在合約中的約定以及實際執行情形。紀凱峰指出:「法官在判決時,會特別關注雙方在合約中有無明確規定誰擁有最終的指揮與決策權,並且考慮實際執行過程中的控制權屬於誰。」

紀凱峰點出,這也是為何「你可不可以說了算!」成為決策的關鍵問題之一,因為這代表著雙方之間的支配權分配,對於是否認定為僱傭或委任有直接影響。

如果是僱傭關係,經理人被要求遵從公司的指示,則公司需要承擔更多責任;但若是委任關係,經理人擁有更大的自主空間,公司則承擔較少的責任。因此,這類案件的最終裁定,取決於雙方的具體關係以及控制權的分配方式。

根據智財法院判決書可知悉,原告也就是華南永昌證券董事會在2005年8月25日,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委任陳錦峰為總經理,負責綜理原告公司業務;另分別於2018年3月30日、2020年2月24日亦是由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委任張志營、陳沛為金商部資深協理、金商部業務協理。

所以即便張志營在答辯書狀上辯稱,自己跟華南之間為僱傭關係,是聽命於該公司風管部以及總經理陳錦峰者,此一說法,仍被法官打搶,不予採納,認定三人與原告之間皆成立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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