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浦韋青(左)。(資料圖/樂天桃猿球團提供)
樂天桃猿前領隊浦韋青、啦啦隊前經紀人陳元凱(史丹利)涉嫌私下替樂天女孩接活動,被依背信、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起訴後交保,隨後又被樂天以違反工作規則解僱。對此,浦韋青不服被開除,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桃園地院審理,認為浦韋青目前仍未證實有刑事責任,樂天解雇方式違反比例原則,判決樂天應自解僱後至他復職前,按月給付18萬3000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浦韋青稱,他自民國93年3月1日起受僱於樂天,至101年間係擔任樂天公司活動公關部人員,另自101年起接任樂天公司棒球隊副領隊,且自111年起又接任被告公司副總經理,於112年11月轉任樂天營運處商品部部長後,於同年11月轉任被告公司營運處商品部部長,至113年2月5日止,最終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18萬3000元,並於次月5日給付。
▲樂天桃猿前領隊浦韋青(左2)替女孩私接商演,還偽造不實門票銷售紀錄。(資料圖/記者劉彥池攝影)
浦韋青指出,但113年2月5日卻收到樂天公司的解僱通知書,主要原因是因前部屬陳元凱涉犯背信等罪嫌,經桃園地檢署認定他犯嫌重大而交保,並提起公訴,以此作為解僱原告理由。
根據判決書,浦韋青認為自己並未與陳元凱勾結私接案件,更無欺瞞被告之違法行為,該件刑案起訴書也未提到他對公司有背信罪嫌,他也無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重大情節,雙方實際應為僱傭關係,樂天以違法內部處分將他解僱,該解僱行為無效且違法,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屬存在。3
浦韋青說,自己於同年的2月9日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被告解僱違法請求回復僱傭關係而表達繼續提供勞務之意思,但3月調解時遭樂天所拒不成立。就算公司有正當理由終止勞動契約,也應支付他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舊制退休金總計1024萬8000元。
對此,樂天公司則反控,即便是僱傭關係,但浦韋青因與陳元凱有未經被告同意私下安排多名樂天女孩接演活動,涉犯刑法背信罪,且更因媒體大肆報導嚴重損害公司品牌形;此外,檢方起訴書也指出,浦與智林公司郭姓業務部副理謀議,製造門票銷售假象,已違反公司工作規則,且依背信、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等罪嫌起訴。
樂天也表示,浦韋青未滿55歲,工作未滿25年,不符自請或強制退休條件,亦無退休金請求權,並以符合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為合法來抗辯。
法官審理,認為浦韋青因案交保,仍不代表確實有犯罪行為,至於30萬元門票實際是贊助商提供60萬贊助款中包含的冠軍賽門票,難認浦違反工作規則達情節重大,除了免職,仍有其他較輕懲戒處分,維護內部紀律,樂天直接免職已違反比例原則,並非合法,判決浦與樂天公司僱傭關係仍存在,依規定公司須自2月6日起,至浦韋青復職前,按月給付薪資18萬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