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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筍一支3萬6!男偷挖國有地副產物 罰款51萬、判刑6月

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男子偷挖國有地竹筍被逮,遭判刑6月、罰款51萬。(示意圖/資料畫面)

▲男子偷挖國有地竹筍被逮,遭判刑6月、罰款51萬。(示意圖/資料畫面)

基隆一名翁姓男子日前在中正區一處國有土地內偷挖了14支竹筍(約3公斤),遭民眾報警被逮,翁男因違反森林法,檢察官提起公訴。基隆地院審結,翁男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1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今年5月17日下午2時許,翁男騎機車至基隆中正區一處國有土地,以鏟刀挖取保安林內之森林副產物「竹筍」,共計14支,翁男欲離開現場時,被一位陳姓民眾發現並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後查扣竹筍和鏟刀等證物,並將翁男帶回偵辦,另轉通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

翁男被逮後坦承在國有地內盜挖竹筍,檢察官認為竹筍為森林副產物,因此依《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在保安林竊取森林副產物罪提起公訴。

基隆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國有林產物,分為下列二種: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

翁男在保安林內竊取竹筍,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上2千萬以下罰金」。審酌翁男對國家財產及森林保育工作造成一定程度之損害,念他坦承犯行、有反省,及其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等一切狀況,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3千元折算1日。可上訴。

#基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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