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戴女染毒期間劈腿,即便後續已勒戒,但由於沒有工作,法官認定她無法提供愛女良好的生活環境。(示意圖/Pixabay)
屏東戴姓女子與張男未婚生女後,卻未辦理結婚登記,後來戴女染上毒癮甚至移情別戀,張男相當不滿,主張戴女沒有能力帶小孩,雙方因監護權鬧上法院,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審酌雙方的親職能力及經濟條件等,於是將女兒判給張男,可抗告。
戴女主張,女兒自從出生都是由她在進行照顧,而且自己也已經戒除毒癮,並積極配合醫院治療,而且每天都有保持運動的習慣,但若為此失去小孩的話會非常傷心,希望自己仍保有監護女兒的權利。
但張男則說,自從女兒出生後,生活費都是由她供給,而戴女的爸媽也沒有工作,所有的家庭開支都由她負擔,後來戴女染毒勒戒,再加上身體狀況不佳也無法好好的照顧女兒,僅能由自己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及經濟條件。
屏東地院於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訪視及調查,並評估雙方的親職能力、親職時間、親職意願、照顧環境及教育規劃等,認為戴女身心不穩且經濟能力薄弱,張男的經濟狀況、居住環境及親職能力等較為突出,較為適宜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的條件,因此幾經審酌後,仍將監護權判給張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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