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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X」、「出來啊」為何元配僅憑LINE截圖告贏小三?法官這麼說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法官認為,一般正常關係的男女不會傳鹹濕對話或互傳下體照片,因此判定截圖是有利證據,小三與前夫要連帶賠償30萬元。(示意圖/Pixabay)

▲法官認為,一般正常關係的男女不會傳鹹濕對話或互傳下體照片,因此判定截圖是有利證據,小三與前夫要連帶賠償30萬元。(示意圖/Pixabay)

台南一名男子遭到前妻指控於婚內曖昧小三、有不正當關係,於是提告求償100萬,前妻再出具含有鹹濕對話的LINE截圖,以及雙方互傳下體照的證據,但一審時法官認為證據不足駁回,前妻不服上訴,二審後,改認定男子與小三間已逾越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事實存在,判決2人須連帶賠償元配30萬元確定。

前妻主張,她與前夫於2022年4月結婚後,隔年的2023年12月間離婚,但卻在婚內時發現前夫手機中有許多和小三的鹹濕對話,包含「來啊出來啊」、「打炮」、「想要了嗎」,且對方也為已婚身分,2人間已逾越男女正常相處分際,已侵害她的配偶權,並帶給她精神折磨,最終必須到精神科就診,因此提告2人要賠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

但前夫卻稱,他和對方近6年前就已認識,2年前就不再聯絡,更沒有正當交往,而且他手機有設密碼,前妻不法侵害隱私權取證,最後卻回頭要他賠償精神撫慰金不合理;另被指控小三的女子則辯駁,她與男子確實為曾經交往過的情侶,但過程中分分合合,已不知最後分手時間,而且對話中的女子不是她,手機當時借給別人使用,

二審時,法官針對元配不法取證一事雖已侵害前夫與小三間的隱私權一事,認為儘管構成侵害態樣,但在現實中要取證確實困難,所謂隱私權應基於兩人配偶身份存續時須適度退縮,此案截圖也僅在訴訟中使用。

另法官也查出,小三明知男子已婚,但2人卻在元配懷孕期間出現如同情侶挑逗、性邀約等對話內容,已逾越男女正常交往分際,確實已侵害元配權益,且情節重大,元配在事後要到精神科就醫最終離婚,因此2人間的侵權行為存在,必須連帶賠償30萬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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