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簡榮良/高雄報導
▲少女與男網友激戰,最後男子吃上官司。(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忍不住的後果得承擔!高雄有一名張姓男子與一名國中少女發生性關係,地點從校園涼亭轉場到公廁,儘管兩情相悅,因為少女未成年,張男依法被告,坦承犯行並賠償15萬且犯後態度良好,被判刑6個月、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張男和少女兩人透過網路認識,有好感進而於今年1月7日週末相約國中涼亭激戰,5分鐘後喊卡,兩人步行轉場到附近公廁,延續親熱。
事件之所以曝光,正是少女將過程告訴老師。對此,張男表示,因為涼亭有人在看,想找尋更隱密地方,「直到發現有一間廁所門是開著沒鎖,我們就進去」。
法官表示,被告明知少女14歲以上、未滿16歲,思慮未臻成熟,亦缺乏完整性自主決定能力,竟未能自我克制,影響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所為實有不該。但是被告坦承犯行,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已與少女及其母親達成調解,賠償15萬元;母女都表示,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
因此判處張男6月徒刑、緩刑2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發現兒少性剝削,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