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屏東報導
▲屏東男子到超商買咖啡,不滿女店員怒飆三字經,法官認為短暫言語攻擊,非屬反覆、持續出現,當場見聞者有限,判無罪。(示意圖/pixabay)
屏東男子阿國(化名)去年到屏東某超商買咖啡,不滿女店員請他「等一下」;竟脫口辱罵「愛做不做,態度那麼差,X你娘」挨告,但法官認為,雖言論粗鄙、不堪,含有輕蔑之意,可能造成對方感到難堪、不快,若成罪則形同「髒話罪」;考量短暫言語攻擊,非屬反覆、持續出現,當場見聞者有限,難構成公然侮辱罪,因此,判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阿國(化名)2023年8月1日9時25分許,在屏東某超商結帳時,不滿女店員服務態度,飆罵對方「愛做不做,態度那麼差,X你娘」挨告,公然侮辱罪。
偵審期間,阿國認為,他跟女店員態度都不好,講話時態度不耐煩,所以才會說出那些話。
女店員則證稱,當時櫃台很多客人,在幫忙結帳,請阿國等一下,卻遭回應「等不了,怎麼樣」,但他仍不聽友人勸告,接著出言辱罵,事後轉身跟朋友發出笑聲,結完帳就搭車離開,當時店內有數名顧客、超商店長及店員在場。
法官認為,阿國認女店員服務不佳,一時情緒不滿,雖言論粗鄙、不堪,或屬日常使用語言當中的髒話,涉個人修養,若只因用詞不雅、不當,即構成犯罪,則形同「髒話罪」。
法官解釋,阿國言論固然含有輕蔑之意,可能造成對方感到難堪、不快,但屬於「名譽感情」部分,非公然侮辱罪所欲保障對象,加上短暫言語攻擊,非屬反覆、持續出現,又當場見聞者有限,難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因此,判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