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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男家門口停車⋯慘遭連開28罰單!法官「1關鍵」秒撤銷27件

記者林意筑/南投報導

巫男將小貨車停放在自家騎樓遭開單,經提行政訴訟後,法院難認妨害公眾通行撤銷裁處。(圖/翻攝自Google map)

▲巫男將小貨車停放在自家騎樓遭開單,經提行政訴訟後,法院難認妨害公眾通行撤銷裁處。(圖/翻攝自Google map)

南投一名巫姓男子平日都將小貨車停放在自家騎樓,沒想到卻遭鄰居檢舉,警方已違規停車1個月內連開28張罰單。巫男的女而看到罰單後不服提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認為鄰居已砌牆阻隔,不構成妨害公務通行,因此撤銷27件裁處,另外1件則因巫男將車輛停放在道路上,妨礙到他車通行,裁罰無違誤。

居住在南投埔里的巫男,去年9月22日至10月27日間,遭鄰居檢舉違規停車,被警方連開28張罰單,其中27張因小貨車停放在騎樓,另外1張則因停放在騎樓外門口處,而警方依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為由裁罰。

巫男女兒見到罰單後不滿,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並主張家因921地震災後左鄰右舍基於安全考量,早已於騎樓處建構牆面、封閉通行,原處分未能審酌法規與現場真正情況,要求原處分撤銷。

對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巫男停貨車的騎樓處,有鄰居增建牆面將騎樓相鄰處所完全阻隔,實際上已經無法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失去《道交條例》定義「人行道」之功能,難認有造成妨礙公眾通行,且增建牆面是巫男鄰居所為,裁罰有失公平,因而撤銷27件裁罰。

另外1件是巫男將貨車停放在騎樓門口,法官認為,因該處路寬不夠,貨車停放於道路後,已剩餘不到一般自用小客車寬度之距離可供同向車輛通行,已造成妨礙他車通行,原裁罰並無違誤,不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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