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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柯文哲/北檢求刑28年6月…8千字新聞稿「劃破柯遮羞布」全文曝光

記者簡榮良/綜合報導

北檢新聞稿則用8千字劃破「柯文哲的遮羞布」。(圖/翻攝畫面)

▲北檢新聞稿則用8千字劃破「柯文哲的遮羞布」。(圖/翻攝畫面)

台北地檢署偵辦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京華城容積弊案,被依貪污、圖利等罪羈押禁見113日,全案今(26)日偵查終結,認定柯文哲涉嫌違背職務收賄、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公益侵占和背信,求刑28年6月,全案將移審台北地方法院。據悉,起訴書多達891頁、61萬字數量驚人,北檢新聞稿則用8千字劃破「柯文哲的遮羞布」,全攤在陽光下。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被告柯O哲等涉犯貪污 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於今(26)日偵查終結,茲 簡要說明如下:

壹、 偵查結果
一、 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 被告柯O哲、李O宗、彭O聲、黃O茂、邵O珮、沈O 京、應O薇、吳O民、張O澄等 9 人,均提起公訴。
1. 被告柯O哲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同條例第6條第1項 第 4 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
2. 被告李O宗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3. 被告彭O聲、黃O茂、邵O珮等 3 人所為,均係犯貪 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
4. 被告應O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 第 1 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5. 被告吳O民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6. 被告沈O京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4 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及同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7. 被告張O澄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二) 被告朱O虎、陳O源 2 人,均緩起訴處分。
1. 被告朱O虎、陳O源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2. 緩起訴條件:
(1) 被告朱O虎緩起訴期間 2 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330 萬元。
(2) 被告陳O源緩起訴期間 2 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20 萬元。

(三) 被告陳O坤、王O侃、陳O敏等 3 人犯罪嫌疑不足, 均不起訴處分。

二、 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
(一) 被告柯O哲、李O宗、李O娟等 3 人,均提起公訴。

(二) 被告柯O哲、李O宗、李O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公益侵占罪嫌。被告李O娟另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三、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總員工薪資背信案
(一) 被告柯O哲、李O宗均提起公訴。
(二) 被告柯O哲、李O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嫌。


四、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
(一) 被告端木O提起公訴。
被告端木O所為,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5 條、第 220 條第 2 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罪嫌。
(二) 被告李O娟、何O廷、陳O瑄等 3 人,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訴處分。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 柯O哲等公務員與沈O京共犯圖利部分
柯O哲以「都市更新」為競選臺北市市長重要政見,且親自為京華城案等都市發展論壇致詞,深知都市更新法令,明知京華城公司申請最高 20%容積獎勵之都市計 畫草案內容違背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於臺北市市長連任期間,為籌謀培植政治實力及募集資金,因沈O京不堪京華城購物中心營運損失至鉅,欲在本案土地重建賺取更大利益,沈O京持續向柯O哲 訴求協助回復京華城容積一事,竟與沈O京於 109 年 2 月 20 日在臺北市政府市長辦公室單獨會面時,各起交付、收受賄賂,及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並與聽從柯O 哲上意之彭O聲、黃O茂、邵O珮,共同基於圖利之犯 意聯絡,由柯O哲接連以「109 年 3 月 10 日便當會裁 示」、「109 年 4 月 15 日核決送研議簽呈」、「109 年 10月27日核決送公展簽呈」、「110年4月21日、110 年 8 月 10 日便當會之裁示」、「110 年 11 月 11 日接 受議員當面質詢京華城案違法後仍執意推進京華城案」、「111 年 2 月手諭令產發局趕快通過京華城都審案」等方式,一路護航京華城公司,最終使鼎越公司取得本案土地最高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彭O聲、黃O茂、 邵O珮明知上述違背法令之情形,仍罔顧京華城案於北 市府都發局、都委會、都審會之行政程序中,眾多基層 公務員、都委會委員提出之違法質疑,與柯O哲、沈O 京共同圖予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高達 121 億 545 萬 6,748 元之不法利益。


(二) 柯O哲、沈O京等行收賄部分 1、210 萬元賄賂部分
柯O哲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京華城公司 不服北市府 107年都市計畫刪除本案土地 120,284.39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一事,提起之訴願業經內政部於 107 年 7 月 26 日訴願決定駁回,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且 107 年都市計畫所認定之事實基礎,亦無情事變更等情形,毫無理由及法令依據能作成與北市府 107 年都市計畫相異之認定,竟於京華城公司對北市府提起行政訴 訟繫屬之際,違背職務以 109 年 3 月 10 日便當會裁示 「都發局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都委會研議」,為京華 城案開啟都委會研議之程序。沈O京見柯O哲已踐履上 述違背職務行為,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代張O澄、朱O虎尋找威京集團 7 名人頭,從威京集團總 部領取款項後,由該 7 名人頭各自匯款 30 萬元佯為捐 贈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實為交付 210 萬元賄賂與柯O哲。李O宗基於與柯O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經朱O虎通知賄款 210 萬元已交付且附上捐款人頭名單, 據此向柯O哲報告後,即傳送訊息給朱O虎表達柯O哲 感謝之意。

 

2、1500 萬元賄賂部分
柯O哲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京華城公司 申請最高 20%容積獎勵之都市計畫草案內容違背都更 條例、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仍以前述方式一路護 航鼎越公司取得本案土地最高 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 照。沈O京見柯O哲已踐履上述違背職務行為,承前違 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於 111 年 9 月 12 日傳送感謝 訊息給柯O哲,向柯O哲表達 111 年 10 月 18 舉行之京 華廣場動土典禮,柯O哲將是其唯一邀請的政治人物, 沈O京並交代其秘書自其名下帳戶提領 1,600 萬元現 金。柯O哲出席京華廣場動土典禮後,於 111 年 10 月 19 日至同年 11 月 1 日間之某時地,親自收受沈O京交 付之現金 1,500 萬元賄款,嗣以 EXCEL 檔案「工作簿」 記載:「日期 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 1500-公司-用 途-經理人沈慶京」,儲存在其所有之行動硬碟中,記錄 沈O京交付上開賄款之事實。


(三) 應O薇、沈O京等行收賄與洗錢部分
1. 沈O京企圖不法永久享有將京華城購物中心建照上 120,284.39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 106 年至 108 年間行 賄臺北市議員應O薇及其助理吳O民,應O薇、吳O民 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屢屢為京華 城案陳情、施壓北市府公務員,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 應O薇收受共 600 萬元賄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 185 萬 元賄賂。


2. 應O薇、吳O民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 109 年、110 年間,要求北市府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入都委會研議,濫用議員權力介入行政權核心事項,又見都 發局及都委會基層公務員認為京華城申請都市更新 20 %容積獎勵一案之適法性有問題時,竟陸續以拜託彭O 聲「放水」幫忙京華城案、帶同沈O京出席都委會研議 程序違反程序發言、致電市長室追問簽呈公文進度以排 除簽辦過程之障礙、指名特定公務員出席議員協調會、 以電話責問都發局公務員、當面責罵都委會公務員、向 不配合之公務員大量索取資料,造成基層公務員工作負荷與心理壓力等方式,濫權干涉依法行政之公務員行使職權。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 4,500 萬元賄 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 123 萬 5,484 元賄賂。


3. 沈O京於 111 年 1 月至 10 月間,見本案都市計畫通過,進入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審議程序,為加速北市府核發本案土地建造執照之速度,承前違背職務交 付賄賂之犯意,交付賄賂給應O薇、吳O民 2 人,其 2 人續為鼎越公司召開協調會,持續護航鼎越公司依本案 都市計畫內容取得最高 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沈O 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 150 萬元賄賂、交付吳O 民收受共 55 萬元賄賂。


4. 綜上,應O薇、吳O民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沈O京 交付之賄賂各 5,250 萬元、363 萬 5,484 元。
二、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
(一) 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 600 萬元
柯O哲身為民眾黨黨主席,竟將邱O琳轉交「周OO文」、 「謝O樑之母親林O麗」、「林O群」捐贈予民眾黨之 政治獻金各 200 萬元,均予侵占入己,而未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合計侵占 600 萬元。


(二) 柯O哲、李O宗、李O娟共同侵占柯O哲政治獻金及民 眾黨政治獻金共 6,234 萬 6,790 元
1、柯O哲等以肖像權授權金、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資、投 資營利事業等方式,侵占政治獻金 1,724 萬 1,036 元
(1)柯○哲為作他用而規避政治獻金法所明定支出用途 之限制,企圖以商業交易行為包裝其侵占犯行,先與 木可公司簽訂肖像權同意書,約定將柯○哲之肖像權 獨家授權給木可公司,再由木可公司與柯○哲競選辦 公室簽訂「授權委託作業管理合約書」,約定由木可 公司將柯○哲之「肖像行使權」授與競選總部。李○ 宗則指示李○娟以肖像權授權金名義,由政治獻金共 匯付 1,500 萬元予木可公司,以此迂迴手段將政治獻 金挪供柯○哲私人使用。
(2)柯○哲另以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水名義之方式,由政 治獻金匯款共 124 萬 1,036 元予木可公司,以此方式 侵占政治獻金。
(3)柯○哲又為投資邱○生之營利事業,由政治獻金匯款 100 萬元予國際電影公司,以此方式侵占政治獻金。


2.柯○哲等利用木可公司侵占政治獻金共 4,510 萬 5,754 元
(1)柯○哲、李○宗、李○娟均明知募款小物之目的係為 謀求民眾支持柯○哲競選總統所捐贈之政治獻金,故 募得款項應存入柯○哲政治獻金專戶,竟以木可公司 網路商店「木可好店」進行募款,並透由柯○哲臉書、 IG、民眾黨官方網站等媒體宣傳第三波募款換小物, 利用民眾為支持柯○哲而捐款政治獻金以換取募款小物,進而點選「木可好店」網頁,連結至木可公司 網站捐贈政治獻金時,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綠界公司 將所得款項匯入木可公司帳戶。合計以木可公司侵占 募款小物募款所得之政治獻金共 4,133 萬 5,588 元。
(2)柯○哲、李○宗、李○娟明知KP SHOW募款演唱會, 係柯○哲從事政治、籌募競選資金之活動,所得應屬 政治獻金,竟由木可公司帳戶收受 KP SHOW 募款演唱 會之盈餘 77 萬 166 元,將該政治獻金侵占入己。
(3)柯○哲、李○宗、李○娟以木可公司收受採風公司所 捐與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共 300 萬元,並由李○娟以木 可公司開具不實統一發票 4 張,交付予採風公司而行 使之。


三、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
柯O哲、李O宗明知眾望基金會章程第 6 條載明「本基 金會以辦理臺北市社會福利(關懷)為目的」,竟違背 上開眾望基金會章程規定,將民眾對眾望基金會之捐款 挪供柯O哲聘請周O修、戴O文等 13 位員工,惟實際 工作內容皆是處理柯O哲總統選舉相關活動及後續黨 務活動,統計於 111 年 12 月至 113 年 8 月之期間,共 支付 827 萬 1,095 元,致生損害於眾望基金會。


四、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
端木O明知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內容有未達平衡、 收支方有諸多疑義,尚未完成查核,竟出具不實之查核 報告交付予監察院。且在監察院以申報帳目登載未完整, 要求退回補正時,竟在未取得任何憑證下,擅自於支出項目登打「時樂公司」、「尼奧公司」、「木可公司」、 「佳聖公司」共 9 筆不實交易,足生損害於監察院查核 政治獻金之正確性。

 

參、犯罪所得與沒收及聲請法院裁准扣押
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 柯O哲等公務員圖利部分
第三人鼎越公司之犯罪所得 121 億 545 萬 6,748 元, 係被告柯O哲、彭O聲、沈O京等人為第三人實施違法 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 追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已依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之 1 第 1 項,聲請扣押第三人鼎越公司之財 產(本案京華城土地),並獲法院以 113 年 12 月 25 日 113 年度聲扣更二字第 2 號裁准扣押在案,以利保全追 徵犯罪所得。
(二) 柯O哲、沈O京等行收賄部分
1、柯O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罪所得 1,710 萬元(計算 式:210 萬+1,500 萬=1,710 萬),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或追徵其價額。
 2、張O澄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罪所得 100 萬元,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 應O薇、沈O京等行收賄與洗錢部分
1、應O薇之犯罪所得 5,250 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 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扣押應O薇之 財產,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13 年度聲扣字第 91 號 裁准,執行後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以利保全追徵犯罪所得。
2、吳O民之犯罪所得 363 萬 5,484 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或追徵其價額。


二、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
(一)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 600 萬元
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之犯罪所得 600 萬元,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二)柯O哲、李O宗、李O娟共同侵占柯O哲政治獻金及 民眾黨政治獻金共 6,234 萬 6,790 元
1、被告柯O哲以肖像權授權金之名義侵占政治獻金 450 萬元,侵占政治獻金 100 萬元供己投資邱O生營利事 業,犯罪所得合計 550 萬元(計算式:450 萬+100 萬 =550 萬),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2、第三人木可公司之犯罪所得 5,684 萬 6,790 元(計算 式:1,500 萬+124 萬 1,036+4,510 萬 5,754-450 萬=5,684 萬 6,790),係被告柯O哲、李O宗、李O 娟為第三人實施違法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三、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 查中,聲請扣押第三人木可公司之財產,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 113 年度聲扣字第 104 號裁准,執行後扣以保全扣押犯罪所得。 得存款 3,883 萬 7,712 元,被告柯O哲、李O宗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之犯罪所得 827 萬 1,095 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肆、量刑意見
 一、被告柯O哲

審酌被告柯O哲有違市長就宣誓條例所揭示應恪守國家 法令、不收受賄賂等誓詞,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並收 受千萬賄賂,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犯後尚於辦公處所 遭查獲撕碎便條紙,上載指示共犯出境及木可內帳有無檢查等文字,足徵其諉言矯飾、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 刑 15 年,併科罰金 5,000 萬元,褫奪公權 10 年; 2、其所犯公益侵占周OO文等人所捐贈與民眾黨之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5 年; 3、其所犯以木可公司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6年; 4、其所犯對眾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


二、被告李O宗

審酌被告李O宗於任職臺北捷運公司董事長時,竟與柯 O哲共同違背職務,以政治獻金之名收受沈O京之不法 賄賂,又以木可公司名義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復積極 指示李O娟銷毀木可公司損益表,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 刑 10 年,併科罰金 1,000 萬元,褫奪公權 5 年;
2、其所犯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5 年; 3、其所犯對眾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2 年 4 月。

 

三、被告沈O京

審酌被告沈O京不法賄賂公務員柯O哲等人、市議員應 O薇等人,以收買職務行為之方式圖得百億不法利益, 戕害公權力之廉潔公正,犯後尚利用媒體發表已預擬之 聲明而為串證,聯絡柯O哲、應O薇刪除彼此間案關訊 息,羈押庭訊時甚對法官嗆言不會笨到用支票行賄,均 以現金為之等語,足徵其挑釁司法、藐視法律,犯後態 度不佳,爰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12 年,併科罰金 3,000 萬元,褫奪公權 8 年;
2、其所犯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 刑 5 年,併科罰金 300 萬元,褫奪公權 3 年。


四、被告應O薇

審酌被告應O薇收受沈O京不法賄賂高達數千萬元,有 違民意代表本應恪盡職責、為選民謀最大福祉之付託, 臨訟之際,竟為脫免刑責而欲自機場出境潛逃,足徵其 面對司法調查仍不思悔改,惡性重大,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 刑 13 年,併科罰金 3,000 萬元,褫奪公權 10 年; 2、其所犯洗錢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3 年 6 月,併科罰金
2,000 萬元。


 五、被告彭O聲:

審酌被告彭O聲身為臺北市副市長,本應恪守國家法令, 竟明知違法而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敗壞官箴。然其 犯後能自知己過、坦承犯行,請量處有期徒刑 6 年。又 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請依法減刑後量處有期徒刑 3 年, 褫奪公權 3 年。
 

六、被告黃O茂

審酌被告黃O茂為官位攀附柯O哲,違背都市計畫專業, 違背法令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且經偵查程序,猶未 能思過悔改,犯後態度不佳,請量處有期徒刑 7 年,併 科罰金 1,000 萬元,褫奪公權 5 年。
 

七、被告邵O珮

審酌被告邵O珮為仕途迎合柯O哲,拋棄依法行政堅持, 違背法令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然終能坦承己過,偵 查程序自始至終坦承犯行,勇敢面對己罪,犯後態度為 佳,請量處有期徒刑 5 年。又因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 且符合證人保護法減刑事由,請依法遞減至有期徒刑 1 年3月,併宣告緩刑2年。
 

八、被告端木O

審酌被告端木O執業會計師達 23 年,竟虛偽登載且出 具不實查核報告,違背會計師專業操守、戕害政治獻金 公眾監督機制,推諉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請量處有期 徒刑1年。


九、其餘被告吳O民、李O娟、張O澄等 3 人,請求 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伍、其他
一、 本案偵查過程,發現被告柯O哲、彭O聲涉有貪污治罪 條例第 6 條之 1 第 1 項財產來源不明罪嫌,另案偵辦。
二、 有關政治獻金募款過程,以折扣碼分潤是否涉及不法,另案偵辦。
三、 被告柯O哲前遭告發於市長任內之其他案件,持續偵辦中。
四、 逃亡境外之被告許O瑜,業經本署於 113 年 10 月 25 日 發布通緝,並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註銷其護照。 又本署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協助,期能透過駐外館處之法務、移民及 警務秘書等與駐地執法機關合作,循行政遣返模式,儘 速將被告許O瑜遣送回國偵辦。另本署同時透過司法互 助途徑,請求他國協助遣返被告許O瑜。
五、 本案偵辦過程中,疑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本署於 113 年 9 月 9 日主動簽分他案偵辦,並陸續傳喚相關撰稿記 者到案說明,及採取適當偵查作為,此部分將持續偵辦。 未來如發現有人員涉及不法,必依法嚴予究責。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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