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圖/攝影者Jerry Lai, flickr CC License)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36歲周姓女子5年前到北市維醫美診所進行抽脂手術,術後卻因大量出血昏厥,2天之內兩度掛急診,傷口甚至感染蜂窩性組織炎,她事後控告醫師黃維超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求償240萬元醫療等費用。不過,經過醫審會五度鑑定,認定黃姓醫師並無醫療疏失,台北地院日前判周女敗訴,可上訴。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周女指控,黃維超進行手術前曾向她保證「2小時後可活蹦亂跳」,沒想到術後卻暈倒在手術室,疼痛難耐,事後更是經4次傷口清創、1次植皮才逐漸復原,她向診所調病歷卻被要求簽具「放棄治療同意書」才拿到。
對此,黃維超強調,簽同意書與調閱病歷無關,是因周女手術後一直喊痛,才會兩度送她到和平醫院就診,且後來周女表明不願回診所換藥,才要求她簽署同意書。歷經醫審會5度鑑定,結果皆認為抽脂沒過量,且感染蜂窩性組織炎是因水泡破裂,並非黃造成,認定無法證明黃有醫療疏失,駁回周女請求。
判決結果出爐後,黃維超醫師表示,「我不想多說,只以平常心看待此案,但堅信符合正常的醫療程序。」對此,周女則表示,「鑑定報告卻說無法證明醫師沒有疏失,判我敗訴,真的不理解,到現在對方沒說一句道歉,對台灣的司法不失望是騙人的,會與律師討論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