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9日裁定,澳洲將尋求庇護者轉送至諾魯拘留營之處理,違反國際人權規定;這些庇護者即使已獲得難民身分,仍遭拘留於諾魯設施中。委員會並要求澳洲向受害者提供賠償。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裁定澳洲政府對待尋求庇護者的方式違反人權。(圖/翻攝自Pixabay)
由於澳洲收緊難民政策,大量海上被攔截的尋求庇護者被遣送至澳洲於巴布亞紐幾內亞的曼奴斯島,或諾魯設立的離岸拘留中心。2012年和2013年,澳洲與諾魯簽署備忘錄,允許將尋求庇護者轉移至諾魯進行處理。
委員會此次裁定涉及兩起案件。第一起案件中,24名來自伊拉克、伊朗、阿富汗等地的未成年人在逃避母國迫害時被澳洲攔截,2013年至2014年間被送至澳洲領土聖誕島,並被強制拘留2至12個月。2014年,他們被轉送至諾魯的離岸難民拘留中心,該中心環境惡劣,包括供水、衛生及醫療服務不足,導致受害者身心健康惡化。儘管除了一人之外的所有未成年人皆於2014年獲得難民身分,但仍遭拘留於諾魯。
第二起案件中,一名伊朗女性於2013年與家人搭船抵達聖誕島,但未持有效簽證。7個月後,她被轉送至諾魯拘留中心。儘管她於2017年獲得難民身分,但仍被拘留13個月後才轉至其他社區接受醫療,最終於2018年因醫療原因被送至澳洲本土,但仍在不同設施中遭拘留。
案件當事者向委員會投訴,澳洲則反對這些指控,稱沒有證據證明諾魯發生的涉嫌違規行為,屬於澳洲的管轄範圍。
然而,委員會認為,澳洲直接安排諾魯拘留中心的建設與運作,並通過資金支持及管理直接參與,因此對其運作有責任,並要求澳洲對受害者賠償。
委員會認為,澳洲未能合理解釋為何未成年人不能被轉移至本土更適合弱勢群體的設施,也未能證明長期拘留伊朗女性的合理性,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9條,禁止任意拘留及保障剝奪人們向法院提出申訴的權利等。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成員海巴(Mahjoub El Haiba)表示,締約國無法以「庇護外包」給他國來逃避人權責任,離岸拘留設施仍需遵守公約。
他強調,只要存在權力或有效控制,就必須承擔責任,對於締約國而言,離岸拘留設施並非人權的空白區,依然受到「公約」的約束。(中央社雪梨10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