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審理幸福人壽掏空案,今(29)日重判鄧文聰判28年,併科9億元罰金;黃正一判9年6月,併科2億元,但鄧文聰卻痛批「法院欺辱本國人」,北院反駁指出,有交代為何EFG銀行所提交的文書有證據能力。
審理期間,黃正一辯稱他完全不知情;鄧文聰辯稱是EFG銀行自己內部員工搞鬼,自己是被害人,但合議庭調查後,認為鄧、黃2人的犯行,造成幸福人壽重大損害,無所不用其極,將公司資產挪為私用,否認犯行且無悔意,依違反保險法、洗錢等罪將鄧、黃2人判刑。可上訴。
雖然鄧文聰喊冤,批評「法院欺辱本國人」,但北院回應表示,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必須經過司法互助」所取得的文書,才有證據能力;且法院有在判決書中交代,為何EFG銀行所提交的文書有證據能力。
另外,北院強調,當然樂見鄧文聰承諾願意賠償幸福人壽,但鄧只是口頭承諾,並沒有提出具體賠償行動,無法讓法院在量刑時對鄧做出有利的審酌。
至於鄧文聰質疑,特偵組以交換條件方式,跟EFG銀行理財經理吳曉雲取得片面的定罪資料,以換取不起訴的部分,北院也回應,有將吳曉雲及EFG亞太區總裁Robert Chiu及香港分行Albert Chiu認定為共犯,並無縱放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