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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能否募款?監察院澄清沒明文規定:已請行政院加速修政治獻金法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近期各地醞釀多起罷免案,針對罷免領銜人及被罷免人能否募款,監察院表示,目前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圖/資料照)

▲近期各地醞釀多起罷免案,針對罷免領銜人及被罷免人能否募款,監察院表示,目前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圖/資料照)

大罷免時代來臨,許多罷免團體需籌措資金,往往透過募款等方式進行,亦衍伸出罷免案能否募款的爭議。監察院今(6)日指出,罷免領銜人與被罷免人可否募款,「公職人員選罷法」及「政治獻金法」都沒有明文規定。監察院表示,已在去年10月29日主動請行政院加速修法並副知內政部,行政院也將在7日針對政治獻金法修法召開第7次會議。

監察院指出,公職人員選罷法於105年12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放寬罷免提議及連署門檻。新制上路後,罷免領銜人與被罷免人可以設立罷免或反罷免辦事處,並且在媒體進行宣傳。至於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可否募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予處理;政治獻金法亦未就此規範。

監察院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治獻金法之主管機關均為內政部,監察院則為政治獻金法的執法機關,目前對罷免募款無明文規範下,僅能依法行政。內政部研議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將「罷免案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得收受政治獻金」相關規定納入修法。

監察院續表示,針對罷免活動所生募款問題,監察院已於113年10月29日主動函請行政院加速修法,並副知內政部。行政院亦積極自114年1月3日、1月17日召開會議,並訂於114年2月7日將召開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第7次審查會議。監察院也強調,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治獻金法,罷免案領銜人與被罷免人欲進行募款,法律目前並沒有明文規定。監察院為政治獻金法之執行機關,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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