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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不當黨產條例 清查時間追溯自1945年起

  黨產 蘇嘉全 記者林敬旻攝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立法院長蘇嘉全落下議事槌。(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盧素梅、張之謙、孫振威、吳宜蓁/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5)日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關不當黨產的定義,明定以政黨及附隨組織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取得,或其自同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的財產,扣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補助金外,都推定為不當黨產。條例並明定,行政院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會調查時,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委員會還可以要求警察機關協助。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計有5個章節名稱、34條條文。朝野同意今天上午在院會廣泛討論後,進入逐條討論,其中有爭議的條文經發言再表決,也使得整個處理過程相對冗長,從上午9時至晚間8時、歷時11小時才完成二讀,民進黨團高喊「黨產歸零,改革起步」、國民黨團則高喊「東廠再現,違法違憲」。院會隨即進行三讀。

立法院院會通過不黨黨產條例。(記者盧素梅攝)

                                                 ▲完成二讀時,國、民兩黨立委一湧而上。(圖/記者盧素梅攝)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例,本條例所指的政黨是指民國76年7月15日成立並依動員勘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政黨、附隨組織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取得,或其自同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通過的條文也明定,在條例施行後1年內,政黨及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必須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申報財產之來源、取得日期、變動情形及其對價,申報項目包含不動產、存款、債權和投資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也可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並通知其於受本會通知日起4個月內申報第一項之財產。否則最高可罰250萬元,累計處罰5次,即可推定該黨產為不當黨產。

通過的條文也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本會置委員11人至13人,任期4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同時,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違反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

委員會調查不當黨產,可以向有關機關調請卷宗及資料,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調取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不受《稅捐稽徵法》限制;且該會於必要時,得請各級政府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受調查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本會應就業務執行現況與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進度,即時公布於行政院不當黨產專屬網站,並應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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