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年約50歲婦人昨(28)日搭乘首都客運棕9路公車,下車時將裝有190萬的帆布袋遺留在座位上,乘客好心提醒,她竟回:「不要了!」公車司機將鉅款交給警方。法界認為,若婦人行為時精神正常,「我不要了」的拋棄行為就是有效的,將依《公路法》第53條由客運業者處理。
圖/資料照
首都客運棕9路公車停靠台北市南京公寓站時,一名年約50歲婦女上車,刷悠遊卡時還不小心把卡片掉在地上,婦人搭到內湖三總醫院下車,有乘客提醒婦人拿帆布袋,沒想到竟回:「不要了!」就匆匆下車。司機打開帆布袋驚見裡面裝有190萬元的現金,讓他下了一大跳,立刻將鉅款交給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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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自由時報》報導,190萬鉅款被婦人丟棄公車上,季佩芃律師表示,若她患有精神疾病,仍需透過醫師鑑定,鑑定結果認定她當時「精神異常」,可主張「不要了」拋棄行為無效,190萬現金仍屬於她所有,本人或透過監護宣告所選任的法定代理人就有權取回。不過若鑑定結果認定精神正常的話,190萬就會交由客運公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