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新北市1名男子8年前用錢利誘女友,讓女友答應將其2名就讀國小的女兒,供他陪酒、唱歌、猥褻。由於男子犯後無悔意,最高法院今(23)日依與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判刑1年6月定讞。
判決書指出,侯男與阿琴(化名)是男女朋友,阿琴育有2名女兒,且小姊妹8年前均是國小女童。侯男見阿琴經濟困難,認有機可趁,於2008年的夏季,阿琴大女兒當時就讀國小四、五年級時,利誘阿琴讓大女兒在家陪他飲酒作樂,並撫摸大女兒的大腿內側猥褻,事後給付500至1000元;小女兒則在2009年的夏季慘遭狼爪,當時小女兒就讀國小三、四年級,同樣被阿琴要求在家陪酒,侯男以相同方式猥褻小女兒,事後拿500至1000元當報酬。嗣因小女兒身心受創告知校方後,經校方通報員警,才循線查悉這起案件,檢方將母親起訴後,法院將她判刑1年6月定讞,母親入獄服刑,2名姐妹花交由社會局安置。
一審認為證據不足,侯男獲判無罪,但高院認為,受害的姐妹對於侯男猥褻她們的過程,始終陳述如一,再加上其他補強證據可以擔保其供詞可信,逆轉依與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將侯男判刑1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