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吳姓大學生前年參加基隆教會的活動,認識了一名15歲的國中女生。兩人進展迅速,成為男女朋友。去年5月,兩人原本在街上散步,吳男精蟲充腦,將小女友帶進巷弄裡猥褻下體。爾後又多次猥褻並發生性行為,遭移送法辦。
去年6月,食髓知味的吳男又在約會期間獸性大發,拉小女友到大樓頂樓的樓梯間打算「打野炮」。雖然小女友頻頻拒絕,但已經色慾薰心的吳男,哪裡會在乎小女友的苦苦哀求,依舊強脫小女友的內褲,並亮出自己的性器摩擦,準備要攻佔最後防線之時,正好小女友家人打電話催促她回家才逃過一劫。
小女友將男友的獸行向教會反應,教會人員趕緊通知她父母,報警並提告這名色男友。吳男供稱兩人是男女朋友,也有經過對方同意。但就算同意也是觸法,因為小女友未成年,被依與未成年少女猥褻罪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而性交部分判處3個月。但法官看吳男深具悔意,得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
▲情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