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可別以為車子有行進才算酒駕!今年3月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在快炒店喝了酒,回到違停的小貨車內休息,隔日上午警方獲報前來取締,發現徐男酒測值0.47毫克。當時小貨車引擎有發動,且徐男腳踩著剎車,準備駛離,徐男否認酒駕,但法院仍認為,徐男已算「控制動力交通工具」,因此判他2個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徐男提出上訴表示,他喝完酒返回貨車上休息,天亮醒來因為覺得悶,於是發動引擎開啟空調,腳踩著煞車,但沒有起步,當時並沒有要駛離,不過合議庭認為,徐男在偵查時就有坦言,看到警方時想開車回家,事後又改口沒要駛離,是矯飾之詞,而徐當時坐的小貨車已經發動引擎,腳踩煞車,已算控制動力交通工具,處於「可立即行駛車輛」的狀態,對交通安全形成一定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