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宏宇/桃園報導
這算是侵佔還是偷竊呢?桃園一名女子和朋友吃完飯,忘了皮包在坐位上,她離開沒多久突然想到,趕緊折返要拿回,沒想到短短幾分鐘內,皮包已經被隔璧桌一名黃姓男客人拿走,還立刻逃離現場。警方事後逮到這名男子,認為被害人離開時間不長,離開的距離也是可支配範圍內,算是「遺忘」物品,不是「遺失」物品,認定嫌犯是有意的「偷竊」,不是「撿到東西」,所以用較重的竊盜罪嫌將黃姓男子函送法辦。
▲女子把皮夾忘在麵店。
年輕美眉和朋友在麵店用完餐後起身離開,完全忘記皮夾沒拿,留在椅子上,這時穿背心的眼尖大叔發現了,走過來拿了皮夾後就閃。長夾裡有現金四千五百元還有證件、金融卡。店家:「不認識,因為我們客人很多,真的不認識。」
▲男子眼尖發現,拿走皮夾。
店家不熟,但員警一眼就認出61歲的黃姓竊賊是一名慣犯,警方一天之內抓到人,但嫌犯供稱錢花光了。警方罕見的用竊盜罪函送,而不是侵佔罪。
律師周武榮:「你把東西放在這邊,然後你突然走到樓下去,走到樓下去,突然想到回來,其實東西被我拿走了,我說沒有,監視器調出來, 是我拿走的那我就算竊盜。」
原來法理上,東西掉了還有所謂的遺忘物,也就是一時忘了,知道在哪兒,而且離開不遠。一旦東西被拿走就屬於偷竊,反之,若是離開很久、很遠,也忘了丟在哪,這時東西被拿走比較像是侵佔。
▲▼竊盜罪與侵占罪的不同。
律師周武榮:「侵佔遺失物最高只能判到5百塊以下的罰金,折合新台幣1千5百塊,竊盜罪就不一定了,如果判到7個月、8個月,還有可能要入監服刑。」
兩種罪刑天差地遠,加上偷皮夾當下,年輕女生離開店20公尺,就立刻折返,法律上屬於可支配範圍內,比較像遺忘物品。所以警方用較重的偷竊罪函送嫌犯,要給這名見錢眼開的黃姓竊賊一個教訓。
▲侵占罪的刑罰比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