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圖/翻攝自Google Map)
文/鍾君竺(日日春協會、人民民主陣線成員)
巫道歉了。她的道歉引發滿城風雨,許多人怒不可遏:憑什麼要性侵受害人道歉?
這幾天流言四起,媒體報導與批評此事的人們,很多連最基本的事實都搞錯:法律程序上,本案第一時間就報警,校方24小時內就通報教育部,何來吃案?有人認為夏林清在諮商輔導中傷害女學生,但問題是,巫早已畢業,713會面本身是在為了排解,還在就學的男友,與行為人王同學間的衝突,這個衝突可能會使男友遭遣返,而衝突也引起同儕對立,根本不是在受害者諮商情境。請問,基本事實都不知道,如何評判是非呢?
我的這篇文章,用意是想要提供更接近真相的事實證據。文中第一部分是企圖還原巫道歉的事件脈絡;第二部分是在推敲朱巫529控訴文衍生的各種指控(包括吃案、河蟹、延宕性平、漏接/二度傷害)是否有理。有點長請見諒,因為很多人想像太多,跟事實相差太遠,這些錯誤認知已經造成太多傷害了。
巫道歉的事件脈絡
四個月前,朱伯銘(巫男友)經過和巫的討論,共同決定在臉書上發表〈關於 巫OO的性侵事件〉(以下簡稱529控訴文),以自曝受害人全名的方式指控夏林清,從知悉此案的第一時間開始,就布局吃案,包括組成工作小組壓下此案,以維護系譽與自己的權力,很快地引發輿論無限同情,網民對夏林清、輔大心理系群起攻之,婦女團體、立委、國家機器也很快跟進,進一步圍剿/追殺輔大心理系。
529文爆發後的第一時間,輔大、心理系方,噤若寒蟬,明知去年這個性侵案依相關法規而行,並無程序上的問題更無所謂延宕性平的問題,但校方、系方均顧及輿論壓力,未主動出面澄清。有很長一段時間,夏林清是四面楚歌,孤軍奮戰,但她堅持沒做錯的事情就不該含混認錯,經過607輔大討論會、620學生自辦討論會,被朱巫文章指控的鄭小塔、蔡桓庚、工作小組成員呂昶賢陸續為文,更多事件的環節才一點一點被拼湊起來。然而教育部在六月中的公文,-要求心理系涉案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會議公開討論此案-使得真相釐清益發艱難。
過去這四個多月來,即使夏林清一再說自己是被誣陷的,陸續出爐的新事證,也指出朱文指控不實,但很多人還是急著對夏林清丟石頭,要為她冠上各種罪名。一直到八月底時,才有朱巫的友伴指出「朱巫早就知道自己Po文造假」 。
朱巫的529控訴文造假,這可能嗎?這相當挑戰一般人的認知。但如果細細回溯事件以來的過程,就可以看到,當事人自己都曾坦承此文並不如實。
巫在607輔大討論會上,面對前系主任何東洪的質疑時,承認自己在「情緒爆炸」情況下,她與工作小組的「合作關係」並未在文中如實呈現 。而共同為529控訴文背書的同學周周也說「你(朱)寫的語氣,我沒有辦法那麼完全同意…因為那也不是我認識的夏老師。」 (註1)八月底調查委員詢問蕭函青(陪伴巫的學姊)時,蕭說「後來也有跟朱伯銘討論,部分的理解跟他不一樣」 。八月底時,輔大心理所同學林彥宇、曾信毅(與朱巫相識四五年的友伴)指出,朱巫早知道自己的文章造假!他們公開呼籲,朱巫能坦誠面對自己的錯誤。
當然也有不少人會說,就算朱文有不實之處,但總是夏林清有錯吧!無風不起浪,事出必有因,夏林清怎能不回頭檢討呢?就算不是河蟹吃案,至少也一定是漏接/二度傷害吧!我認為這裡頭還是要分辨,如同巫指出的,她在跟夏的談話裡感覺很受傷,但,感覺受傷就可以指控別人莫須有的「吃案」嗎?為什麼可以把這個受傷感放大膨脹至此?我認為,夏對巫的挑戰也正在此,它所揭示的是助人者與受害者的倫理。
現在,有更多人生氣的是:為何道歉的是受害者?就算巫真有責任,那夏難道一點都不用負責?就我一路理解的過程,夏並沒有不願意面對她可能犯的錯誤,她一直都是主張平等、誠實與公開。她一直主張與朱巫公開核對713,還原事件過程,認她該認的部分,但朱巫也應認自己該認的。夏挑戰朱巫的是,朱巫真正的指控究竟為何,必須返回原點,面對朱、巫膨脹的、建構起來的「輾壓」故事,不歸夏的何以算到夏頭上?夏沒有犯的錯誤,又為什麼要認?
此案虛虛實實,曲折離奇,一度像羅生門,多數人們不看清楚,就不分青紅皂白地罵,人們揣測一定是夏林清、工作小組種下「因」在前,所以得到此「果」在後,就算朱文並不如實,但得到此果也是活該其來有自!但是林彥宇、曾信毅進一步指出,今年628他們與朱巫聚會時,朱說出自己心中因此案引發真正的「苦」的源頭,其實與夏林清無關!
林彥宇和曾信毅提出了另一種可能性:苦的源頭不在夏林清,而另有其因。這個原因是什麼,或許未來有朝一日能夠真相大白。在林、曾之後,此案中的輔大同學林桶海、蔡桓庚陸續為文,指出朱文的建構不實,朱巫的親近友伴接二連三的直言,想必帶給朱巫相當的壓力。加上跟隨朱巫不實指控而跟進追殺的教育部,據聞已對輔大心理系做出懲處,林、曾再度對朱、巫喊話「朱巫此刻若繼續迴避,很清楚就是默許並共謀國家機器以進行惡鬥。」 巫是在這樣的脈絡下終於公開發表道歉文。
因此,我解讀巫的道歉是,她想要彌補朱控訴文中膨脹、言過其實帶來的傷害,她的道歉是希望過去鑄下的錯誤不要再錯上加錯。
529控訴文到底哪裡錯了?
529控訴文到底哪裡錯了?在我看來,朱、巫最大的錯誤是刻意「隱匿自己的主體選擇」,將自己形塑成被師長、系方「惡意傷害」,而將自己真正的痛苦「遷怒」於夏林清與工作小組的構陷故事。
比如朱文把工作小組塑造成一個吃案的黑機關,但他沒有說出的事實是,工作小組是案發後巫為了朱、王的衝突主動求助於系上而成立的。工作小組承接和回應了巫的請求,但故事裡卻主客異位,被說成工作小組就是來吃案的。
另外一個編造的地方是,夏林清會進場幫忙,也是回應巫的請求,但現在卻被描繪成夏林清第一時間就起了歹念派女兒鄭小塔來吃案。類似這樣的手法,在朱文裡層出不窮。529控訴文將案發後種種關鍵的「決定」,全數歸咎於惡質師長,而不談在過程裡的每個環節自己是如何做出選擇,這是我所謂「隱匿自己的主體選擇」的意思。
如今,巫為了亡羊補牢做出公開道歉,是巫願意重新拿起自己的行動責任,主動釐清529控訴文,也是重新整理自己,能夠再出發的重要過程。然而,之前跟隨朱巫起舞的婦團、立委、國家機器卻倒行逆施,教育部已做出調查結論對輔大/心理系開刀,輔大更對夏林清做出暫停院長職位處分。我認為這是相當荒謬不智的作法,試問,如果警察接到 A報案,說B 偷他東西,於是警察就開始去查B,但是現在A 已經出面說他是謊報了,撤回對B的指控,那警察還要繼續去查B嗎?現在的局面,就是巫已經撤回她對夏林清、輔心工作小組吃案的指控,社會各界輿論反而更加撻伐輔心、夏林清,這實在是無以復加的荒謬劇。
以下回顧過去各界指控夏林清、工作小組的四種罪名:(一)當事人指控:夏林清吃案,(二)河蟹,(四)延宕性平,(四)漏接/二度傷害,來談529控訴文背後隱匿的敘事,也希望社會各界能夠明察秋毫,不要再錯上加錯了!
(一)吃案說
實際上,本案第一時間已經報警和性平通報。案發後當事人主動向系上、夏林清求助,處理朱、王的衝突與同儕間的不當傳話,工作小組承接和回應了巫的請求,小組成員也都經過巫同意。
朱、巫對夏林清最大的指控就是吃案。
即使朱在529控訴文中並未明白使用這兩個字,但全文影射著夏林清吃案,在607輔大討論會上,朱明確地指控夏林清吃案「我是依據我們四人(朱、巫、周)的核對的版本(指713會面),來判斷在這個過程中,您(夏)有使用您作為資深老師的影響力來達到讓這個事情(性侵案)不外露」(逐字稿第107頁)
性侵案在司法上既然是「非告訴乃論」,連當事人都不可能撤告,夏林清不可能阻止法律程序。
退一步說,朱說的「不外露」如果指的不是司法上的,而是指校園內的性平途徑,但案發後24小時內,輔大校方已經依性平法,通報教育部了。何況,朱的529控訴文中也寫到,事發後的第三天(6/30),系主任告知當事人,隨時有向學校性平會提起申調的權利。這些權利他們都是知道也使用的。
朱文中一再影射暗示,從系主任到夏林清,都希望她們不要走性平程序,而用系上組成的工作小組將此案壓掉。然而,文章中隱匿了朱巫主體的自我選擇,實際上,雖然工作小組是前系主任何東洪提議,但巫當時也主動請求系上幫忙處理朱、王的衝突及不當傳話,工作小組承接和回應了巫的請求。且巫是信任工作小組,也希望透過工作小組能作為進入性平會前的協商平台,她也非常清楚知道工作小組絕不是用來壓案的。(詳見「延宕性平」一節)。
根據學姊蕭函青的文章 (以及蕭函青去年713給夏的信件),案發時,巫雖然已經畢業,但男友朱伯銘和行為人王都還在就讀輔大心理系,同處在系上空間容易導致衝突(去年712就發生朱希望王退出輔心學生主辦的心理營衝突事件),因為王沒有認錯,朱很想打王,但因朱是陸生,一旦王對朱提告傷害罪成立,可能會導致朱被遣返離台。且因為性侵案發生在心理系同學的聚會之後,因此同學之間不可能完全沒有討論,有些討論也可能傷害巫,於是,蕭與巫周等人討論,主動找系上、找夏林清介入幫忙。
因此,從巫的角度出發,工作小組是為了解決(一)處理「兩組爭議當事人如何在同一公共空間共處」,(二)希望停止系上學生之間的不當傳話,對當事人巫造成二度傷害 。甚至,工作小組記錄上寫道,各成員進場的身分與理由也都經過當事人巫的確認與同意。
我很想問問朱伯銘和巫,既然工作小組的成立也是你們想要的,你們也獲得了幫助,也有很重要的目的是為了處理性侵案後續帶來的朱、王衝突,以及系上的不當傳話為什麼在529控訴文中完全不說,完全隱藏了自身主體的利益需求,完全不談自己想找系上協助的這段,而把所有事情都說成是系方、夏林清為了吃案的專斷決定,好像你們只能聽命行事、完全不用負自己做決定的責任?
(二)河蟹說
實際上,巫對於當時工作小組的結論並未有異議,對於性平會第一次調查做出同樣結論也無申覆,哪來的河蟹?工作小組協助巫對客觀情勢做出分析判斷,卻被說成認為巫的條件太強硬,這是扭曲事實。
好,如果吃案說無法成立,退一步,我們來看看「河蟹說」能否成立。請注意,由於上述司法和性平途徑都存在,此處就算要討論「河蟹」,也只能先縮減在工作小組的範圍。
在本案中工作小組究竟有無將這起案件大事化小?
首先,要澄清的是,工作小組的結論不是「酒後亂性」。依照朱文的說法,工作小組的報告類近於「猥褻」、「性侵未得逞」,那麼工作小組是否刻意將「性侵事件」縮減為「猥褻事件」?
工作小組當時有多少事證,我們目前不得而知,但一個合理的推測是,如果工作小組真的要河蟹,當事人不可能同意工作小組的報告,但實際上,當事人對報告是沒有疑義的(註2)。另一個反證是,如果工作小組的結果是河蟹,那麼性平會第一次調查的結果與工作小組類近,只判定了猥褻成立,難道性平會也是被夏林清控制所以河蟹嗎?那麼,為何當事人似乎也沒有向性平會提起申覆?(註3)
所以從朱伯銘的邏輯來說,為何不說性平會也失敗,所以就是要吃案?但卻獨獨指控夏林清要吃案?相當矛盾。
現在一堆網路判官認為,此案明明是性侵,但報告上沒如此定性,就證明是河蟹。但我認為這個說法是事後諸葛、強人所難,因為如果今年一月檢察官沒有起訴 ,公布關鍵證據DNA (註4),難道工作小組可以在事證不足下妄作判斷?在前期事證不足、當事人因喝醉缺乏主觀記憶 來看,沒有妄下判斷,也是為求謹慎保留不同可能之結果。
朱文指控工作小組認為受害人對王的條件太過強硬,但工作小組成員呂昶賢已經為文反駁,表示是在當時證據不足、對當事人不利的情境下的協同分析(註5)。我認為在當事人提出「認罪、道歉、退學(不提性平)或休學(會提性平)」時,呂判斷「如果對方同意也做完了四個要求,那可能也不需要協商了吧..」就客觀的分析來說是有道理的。因為如果巫要求王自行退學以不送性平會,那從王的角度來說,送性平會的結果最差也就是退學,當然不會進入協商。請問這種對客觀局勢的分析錯在哪?
在這裡,我們又再一次看到朱文「隱匿自己的主體選擇」手法:明明工作報告得到當事人同意,沒有異議,卻被影射工作小組河蟹吃案;並混淆了主觀感受和客觀事實:幫助當事人進行的客觀分析,在現實上也被驗證了,卻被朱文寫成工作小組成員認為太強硬。我認為,這反映了朱對於這個過程確有主觀上的不滿意(因為工作小組並未做到朱的期待-讓王退學),但是,因為自己的不滿意,投射成工作小組偏袒加害人,甚至誇大渲染成工作小組惡意吃案、河蟹,這也太超過了吧?!
(三)延宕性平說
實際上,巫選擇使用工作小組成為進入性平會前的協商管道,且以進入性平會與否作為與王的談判籌碼,這是系方告知當事人巫,巫也清楚自身權利後的行動選擇,怎是被師長誤導延宕性平?
在朱文的描述裡,延宕性平全是師長的罪過,是被權威所決定,才會先走系上工作小組,而沒有先選擇性平會申調。但如上所述,巫是在知道自己有提起性平會申調的權利之後,主動向系上提需要幫忙,而工作小組也承接和回應了她的需求。巫是使用工作小組作為進入性平會前的協商管道,也清楚運用進入性平會與否作為談判籌碼。
朱文此處再一次「隱匿自己的主體選擇」:
在工作小組的紀錄上,系方四次告知當事人性平權益,第一次是事發後第三天決定由系主任告知,第二次是在713「系方與當事人達成共識進行工作小組」(待查)之後,714系秘再度告知當事人性平會權益,根據朱文,朱巫當時就很清楚知道將王退學的權力掌握在性平會手上 ,那麼,為何朱巫當時沒有選擇提起性平會申調?倘若713跟夏林清談完朱巫真判斷夏要吃案,又為何還要挑選工作小組成為「合作關係」?朱文當中,對於朱巫當時的利害評估輕輕一筆帶過,只說「還相信系上」,但這個「相信」究竟是反映朱巫什麼樣的抉擇?
第三次是工作小組協商不成之後,工作小組成員再度告知當事人性平會權益。在那之前,從工作小組記錄可知(註6),當事人在去年9/6向行為人王提出的三個條件是:認罪、道歉、退學(不提性平)或休學(會提性平)。可見當事人是清清楚楚地以是否進入性平會為談判籌碼在提條件的,因此,從當事人的行動邏輯來看,怎麼可能會認為工作小組是夏林清為了讓此案「不外露」而組成的呢?但是朱的529 控訴文完全略過此節不談,型塑一個被惡質權威夏林清所決定擺佈的構陷故事。
從以上紀錄來看,工作小組並未有壟斷性平管道之意,即使在系方與當事人有共識進行工作小組之後、談判破局後,工作小組成員顯然是以當事人最大利益為考量,跟當事人進行確認,這不只說明工作小組的目的不在吃案河蟹,也更清楚的證明當事人在每個階段都是清楚自己的權益及評估選擇的。
當事人的利害評估是什麼,我不知內情無法代言。但是無庸置疑的,這是當事人的選擇,當事人在利害評估之下,決定先找系方後找性平會,這有什麼錯?倘若要說工作小組多事,一定要由性平會來做,那這種看法意思是,以後發生性平案件,即使當事人決定尋求其他管道,這也都是法所禁止?性平法是當事人「得」申請性平會處理,但並不是「應」(註7),意思是,這是當事人得選擇的管道之一,但並不是全部或只有這條路,因為我們很容易想像,當事人想尋求其他管道協助,如父母、同儕、律師…,都有可能扮演各式各樣的協調角色,讓行為人除了司法判決的責任外,還得付出其他代價,只要這不是河蟹吃案、私下搓掉此案,這些協商管道又如何可能禁?
更何況,若以事後的結果來看,當時就算提起性平會,也做不到讓王退學這件事 (朱文、呂文皆揭示此點,因為當時缺乏關鍵證據DNA),當事人權益又何損之有?
此處,還是要強調,朱文「隱匿自己的主體選擇」手法,高明的寫出了一個被惡質權威掌控延宕性平的故事,但實際上,這卻是當事人巫的主體選擇,是巫在權衡評估過後選擇使用系上工作小組作為進入性平會前的協商機制,並用進入性平與否作為談判籌碼,而且並無損及當事人的權益。
(四)漏接/二度傷害說
實際上,713會面並不完全如朱文表達的那般全盤否定,去年會面後周周表達,四人都感覺被接住,即使有受傷感朱巫亦未直接找夏清楚核對。529控訴文後夏主張公開與朱巫核對713,但希望朱巫先對不實指控部分道歉,還原更多事件經過,及堅持公開形式核對,這兩點並未與朱巫達成共識
最後,談談漏接說。的確,也有不少人認為,輔大心理系並沒有要吃案河蟹,其實是勇於任事,但是在過程中漏接了,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
持這種看法的人,是否曾經仔細思考,用什麼標準,來判斷是不是漏接?只要在協助過程中,當事人心裡有受傷感,必然百分之百是助人者的錯?還是需要回到當下的對話情境脈絡裡去核對雙方的語意才能釐清?那如果當事人當下覺得被接住,對於她部份不舒服的部分也沒有直接跟助人者核對,卻在近一年後說她極度不滿,這算是漏接?
依據夏林清的臉書文章,713不是諮商情境,而是因為712 朱與王的心理營衝突事件,蕭函青推薦巫周主動找夏林清討論,如何面對性侵案引發的系上同儕衝突。而在會談完之後,蕭函青去信夏林清,還表達「今天周周有跟我說,他們有跟老夏談,老夏除了罵我們沒分辨以外,系上已經組織了工作小組,也會有老師介入,他們(指朱巫)聽了比較放下心中大石,不會覺得沒有管道,終於在兩周的悶後能有一種被接住的感覺。我也覺得是。」
而雖然在蕭函青近期的臉文中,調查委員問起713時,蕭函青說巫有表達老夏口氣很兇,卻也說了蕭建議巫跟夏直接談,我最不解的是,若巫有這麼大的情緒,後來究竟為何不跟夏直接核對?而朱即使714去找夏,話也只說了一半,沒有真正跟夏核對清楚,卻在事情過去近一年了才爆發?此中究竟經歷了什麼過程?
很多人還是會追問夏林清的713版本,對於夏林清早已澄清自己沒說過巫「酒後亂性」認為難以採信,認為當場畢竟有四個人,總不可能四個人都誤聽,但正如上述,回到去年情境,周說四人覺得「放下心中大石,終於在兩周的悶後被接住」,而巫除了被接住外可能還有對蕭函青提到覺得「老夏口氣很兇」,可見當時的感覺並不是如朱文描述的那般全然被否定,那麼,此處是否如同前述「隱匿自我的主體選擇」一樣,為了建構夏林清吃案的故事而對於過去「被接住」的部分也全然否定了?
夏林清並沒有規避自己犯錯的可能,她一直主張與朱巫公開核對713,她不願先拿出書面版本是不願淪為各說各話(一如朱伯銘不願正面跟鄭小塔對質,一直到鄭小塔發文一個多月後才勉強回了一篇文,但並沒有正面回應鄭小塔的質疑)。就我理解,她一直有兩個堅持,一是朱巫先面對自己文中的諸多不實指控而向相關人道歉,才有還原去年713的第一步,二是希望公開與朱巫核對,不要私下談話,因為私談一樣容易在事後淪於各說各話。(註8)
我支持夏選擇與朱巫公開核對因為這些認知的歧異,終究得回到關係裡去面對彼此核對,就如同朱文裡把蔡桓庚寫成加害者的親衛隊,但輔大學生林桶海近期文章,還原當時是如何種下這樣的誤解,倘若朱巫沒有選擇在和夏林清的關係裡開放核對,就直接給夏定罪,那麼這樣的定罪究竟有幾分是夏的原意,又有幾分反映了朱巫的建構?而朱巫先承認前述的不實指控是必須的,因為這些前後脈絡與713息息相關,公開核對也有其必要,畢竟這已是高度公共化的事件,夏都敢公開對質,朱巫又何懼之有?
輔心學生林彥宇、曾信毅,本來也想促成這個對話,但最後仍然破局了,因為當時朱巫不願意接受夏林清的這兩個條件。而林彥宇、曾信毅在對話平台破局後,揭露了朱巫早就知道自己Po文造假,也表示原本的平台設計是要讓朱巫能有台階退場。
小結
我在文中一再強調的是,朱巫529控訴文顛倒是非黑白最過分的是「隱匿自己的主體選擇」:論吃案 明明第一時間已報警也作了性平通報,當事人隨時可以向性平會提申調,何來吃案?朱文把工作小組寫成黑機關,卻將朱巫主動向系上求助隱而不提;論河蟹,朱巫當時對工作小組的結論都沒有異議,對性平會第一次調查的同樣結論亦無申覆,難道工作小組可在缺乏關鍵事證DNA的情況下進行判斷?論延宕性平,朱巫將自己很清楚性平會握有那些權力,自己如何使用工作小組作為進入性平會前的協商管道、如何以進入性平會為談判籌碼略過不說;論漏接,明明713會面後朱巫覺得「悶了兩周被接住」,即使有疑處也未與夏林清當面核對清楚,而夏一直主張公開與朱巫核對713,但她要求朱巫應該先撤除不實指控,才能還原真相,是朱巫並未答應,所以之前才沒有核對成。
一旦還原事情始末,我們或許就更能理解,為何巫的道歉文要說,夏林清沒有吃案,還有對著工作小組說,成與不成的後果,並非是你們的責任,這些困難是我與你們必須共同承擔,為此對你們的指控,傷及教育工作者的理念,我要跟你們說對不起。
再強調一次,許多人質疑:為什麼只有巫道歉?夏林清不用道歉?真實過程並非如此,實際上,夏林清堅持面質,還原事件過程,認她該認的部分,但朱巫也應認自己該認的。我認為這種做法有一定的倫理意義,它所揭示的是助人者與受害者的關係:受害者是否能用自己的主觀角度定是非?助人者沒有凡事聽從受害者,一旦處理結果不遂己願就是大錯特錯?受害者可以將自身在此過程的行動責任全撇得一乾二淨,說成都是助人者的錯?受害者在被工作小組協助的過程中,也表達被協助到,但可以半年一年後翻臉不認帳?作為旁觀者的我們,又是否曾經想過:錯可能不在助人者身上,而是受害者對於事情發展未如己意的遷怒虛(建)構故事?
如今巫認了她對輔心、工作小組、夏林清的諸多指控不實,也認了拿起自己在行動過程的責任,那麼,如果巫希望跟夏核對,讓她感覺受傷的部分 (之前巫不同意夏的條件所以沒有進入核對),夏林清也該兌現她的許諾。
本來,在巫道歉之後,許多的指控已經不成立,然而,我們這個民粹情緒如此強烈的社會,竟然放任情緒先行,罔顧事實。我回顧爬梳這幾個月釐清的事實,就是希望,社會不要再走回頭路!今天連原告都已經撤回了她原來的指控,請回到事件的原點吧,不要再讓自己陷在之前的不實故事裡,找夏林清當代罪羔羊!請輔大校方和教育部,收回成命,原告都撤回指控了,行政機關難道不明辨是非,還要繼續捉原本就不存在的兇手?這只會錯上加錯,絕非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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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巫同學與前系主任何東洪的對話,詳見607輔大討論會逐字稿第65-66頁。周同學發言,詳見逐字稿第45頁。
註2: 詳見607輔大討論會逐字稿 附件<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當事人事件工作小組過程記錄>第2頁「104.9.3 (前略)………給當事人看事件報告,當事人表示除希望加入女方自述外,對報告無疑義」
註3:從註2資料推斷,工作小組紀錄中,在第一次性平會決議後,並無任一方提出申復的紀錄,但在第二次性平會決議後,有記載行為人提起申復。
註4:據壹週刊 786期報導,檢察官起訴時,相關人證、物證並未顯示王強逼、脅迫巫,但考量巫當天酒醉,可能誤認王為男友,加上驗出王的DNA,因此檢察官仍以乘機性交罪起訴王 。
關於DNA檢驗報告,有人可能會疑惑,應該在受害者送醫後過幾天即可驗出,為什麼會等到今年一月?朱文的說明是「律師說,檢察官會視案情需要決定是否公開檢驗報告,部分案子甚至直到結案才知道結果。」而我們也可以推斷,倘若在案發後沒幾天當事人就有此關鍵證據,當事人應該會立即在在工作小組、或性平會第一次調查即提出。
註5:工作小組呂昶賢反駁:「整個討論過程中,我未曾勸阻,也沒有說過任何一句「不要」、「不可」提出訴求,更未質疑其條件「強硬」,單純就當事人的訴求,提供我個人在性平的經驗,我也能理解種種外部壓力所造成的難處。對話到最後結束在,我提醒當事人,想讓她有些心理準備,倘若結果不如預期,要如何面對可能會發生的失落。事後(104.11)發展的確是:在沒有檢驗報告的情況下,輔大性平會也只判定了猥褻成立,王被記過,沒有休學、當然也沒有退學。若非105年1月的新事證,此事件在校內性平程序已然結案。 」
註6:詳見607輔大討論會逐字稿 附件<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當事人事件工作小組過程記錄>第2頁
註7: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第2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 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註8:第一個堅持請參見夏林清〈什麼才是輔大性侵案衍伸的案外案真正重點? ——談張娟芬與夏林清的根本差異〉 ,第二個堅持請參見一度希望促成對話的輔大心理所學生林彥宇〈529Po文事件之林彥宇個人行動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