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戴偉臣、張哲瑋/新北市報導
很多用路人常常把被逼車的影片PO網,控訴對方誇張行徑,警方對逼車的定義,包括對方任意變換車道、逼迫旁車讓道,甚至是驟減速、急煞等影響行車安全,通稱為「危險駕駛」。但判定逼車與否,往往依靠行車影片加上警方的主觀判斷,容易引起兩肇雙方反彈申訴,因此真正開出的逼車罰單少之又少。
▲機車騎士遭右方休旅車逼車。
休旅車往內線道硬切,逼迫重車急煞,車主甚至下車插腰挑釁對方,AUDI轎車車身右撇,緊緊黏著隔壁藍色掀背車,硬要逼對方切換車道,根本把馬路當他家的。板橋交通分隊長林昱安:「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任意驟然減速煞車,這些違規行為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駕駛從車內比中指挑釁。
連續切換車道擋住後車路線,甚至還比出不雅手勢,挑釁意味濃厚,但警方判定逼車大多是筆直的高速道路上,因為市區道路狹窄,路徑短,車潮眾多,判定太主觀,警方處理只能小心再小心。林昱安:「那警方到達現場,會先去了解詢問雙方當事人現場的情形,利用行車紀錄器、監視器佐證。」
雖然危險駕駛最高開罰24000元,甚至吊銷駕照3個月,但警方過於謹慎,讓實際開出的罰單少之又少,守法駕駛不免感嘆,這法條究竟效益在哪裡。
▲白色轎車向右逼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