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基隆一名劉姓男子去年不滿前女友要求分手,打電話給女方誆稱握有性愛影片,逼迫女方見面並簽下合約,要求做完「分手砲」就刪掉影片不再騷擾,不料女方依約照辦後,劉男卻屢傳訊息威脅,女方忍無可忍提告。
▲簽名示意圖(圖/攝影者AChun AChun, flickr CC License)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和女友交往期間,因經濟不穩定時常向女方借款,兩人因此經常發生爭執,女方於去年3月提分手後避不見面,沒想到劉男竟以「手上握有性愛影片」為由,逼迫女方見面並簽下「分手砲」合約,並承諾不再騷擾對方。
沒想到女方依約完成後,劉男仍舊不死心,多次透過LINE傳送「我會讓妳生不如死」、「再不來拿我就全部上傳」、「再不找我就燒成光碟送給別人」等語,讓女方憤而提告,她於出庭時表示,簽約時劉男再三保證「這是最後一次!」她為求脫身才簽字。
對此,劉男否認性侵,強調手上其實並沒有性愛影片,只是太想跟女友復合,才會用此法脅迫女方和他見面,並當庭一再向女方道歉,女方因此心軟答應原諒劉男,請法官從輕量刑。高等法院依強制性交罪輕判1年8月徒刑,另犯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合併判處拘役60天、得易科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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