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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器掏空案 前總座遭羈押禁見

台北地檢署偵辦中國電器掏空案,約談周姓董事長、張姓前總經理等10人到案;檢方訊後依涉犯證交法,聲押張男及另名陳姓人頭負責人。台北地院開庭審理,裁准張陳2人羈押禁見。此外,周女昨並未到案,如再傳喚不到,檢調不排除拘提、甚至通緝。

檢調懷疑,周女和張男涉嫌在民國100年11月間,撥款中電資產445萬美元,到周、張掌控的人頭公司CLS,也未將此筆投資款項列入中電公司財報中,涉違商業會計法。

此外,北檢調查100年11月間,中電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GLI,以750萬美元發行新股,但中電沒有去認購,反倒是CLS全額認購,造成中電掌握GLI的股權被稀釋到40%,讓GLI不用再跟中電合併財報,周、張再以GLI資金購買張男另外公司的股票;對此,周、張2人涉犯下商業會計法及證交法的背信等罪。

檢調昨持8張搜索票,約談周女、張男等10人到案,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張男和CLS陳姓人頭負責人。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張、陳兩人涉犯證券交易法、背信罪、商業會計法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犯罪嫌疑重大,而且他們所犯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末來可能量刑非輕,有可能伴隨逃亡高度的可能性。

北院也說,陳姓被告長期在大陸地區工作、居住,而張、陳2人有逃亡之虞,且就關鍵之事實供述不一,與證人所述情節亦有出入,加上還有共犯未到案,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認有羈押的必要性,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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