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新聞/綜合報導
因為違規被拍照不服氣,竟然反檢舉對方。嘉義縣一位民眾開車變換車道時,沒有打方向燈,被後方的駕駛拍照檢舉挨罰,不甘心,加上他從照片當中發現,檢舉他的駕駛當時也超速,因此他也決定檢舉對方,不過警方最後沒有受理。
車輛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民眾拍照作為舉發證據,讓違規駕駛吃上一張罰單,卻沒想到這張照片,也害自己遭到檢舉!
嘉義縣議員林緗亭:「通常我們的縣道,我們的限速應該是70,可是你看他這明顯超速,他這是105,所以他說他也要檢舉。」
原來被檢舉的黃先生收到罰單後仔細看了一下附上的照片,發現最底下這一行黃色小字清楚寫著當時檢舉人開車的時速有105公里,但他行駛的省道台82線鹿草交流道口限速50公里,黃先生說這已經明顯超速,所以他也反過來檢舉。
水上分局交通組員警溫立仁:「警察機關取締超速需要有測速儀器,那個測速儀器需要每年送我們中央標準局檢驗合格才能夠使用。」
警方認定拍照地點沒有設立測速照相儀器,民眾自行檢舉超速欠缺公正也不合法規,無法受理。
受罰民眾黃先生:「法令這樣子也沒辦法,我是很感謝他提醒我要遵守交通規則,不過我也是要提醒他車子不要開太快。」
但一張舉證照片意外成為檢舉人,自己違規的證據礙於規定,超速逃過一劫,免於挨罰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