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針對花蓮光隆馬戲團持有並利用保育類日本獼猴表演營利一事,農委會林務局近日表示,已於10月19日發函給光隆馬戲團裁處沒入該批動物,將於11月底前執行。
林務局說,96年7月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25條尚未修法前,曾容許保育類野生動物可作為馬戲團表演之用,且規定於輸入後6個月內應結束表演並輸出。
光隆馬戲團有限公司當時即依此「舊規定」,於96年1月11日自日本合法輸入保育類日本獼猴作為表演之用,並應於輸入後6個月內結束表演後輸出。
但96年7月11日因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刪除保育類野生動物得因馬戲團表演而輸出入之規定,且無過渡條款或緩衝期,「該批日本獼猴因失去合法輸出之法律依據而滯留。
林務局說,之後基於動物福利及最少侵害當事人考量,多次函請該公司仍依「舊規定」辦理日本獼猴輸出事宜,並在實際復運輸出前不得進行任何表演或商業行為。
林務局表示,在與光隆馬戲團磋商期間,該公司充分展現配合誠意,表示已先後聯絡韓國、日本等地業者洽談輸出相關事宜。但其後陸續因韓國業者失聯、日本311大地震等事由,致時程一再生變。
光隆馬戲團也因未經花蓮縣政府同意而陳列、展示並營利表演該等日本獼猴,花蓮縣政府也曾於99年及104年裁處罰鍰在案。
林務局表示,光隆馬戲團負有將日本獼猴輸出的義務,卻因種種原因造成動物滯台迄今。林務局已於8月依法通知光隆馬戲團陳述意見,並於10月19日裁處沒入動物,同時協調動物收容相關事宜,預計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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