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劉邦友血案今天就是20年追訴期最後一天,但大家很好奇,現在的刑法殺人罪,追訴期不是30年嗎?怎麼會只有20年,原因就在當年案發時,是適用《刑法》的舊法,也就是從犯罪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20年內。
只是過了20年就沒辦法繼續追查嗎,根據《蘋果日報》訪問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陳亮佑和林鈺雄,陳亮佑表示,除非檢察官有特定偵辦對象,那追訴期就可以停止計算,但是如果你原本的特定對象是A,但後來追查A之後才發現其實凶手是B,但因為B並不是在追訴期前就已經調查對象,因此就可以逃過。
▲已故桃園縣長劉邦友(圖/資料畫面)
另外還有一個方法可以解套,就是犯案用的凶槍,因為始終沒有找到,因此可以解讀凶手使用的凶槍持續在犯罪中,直到查獲那一天,才視為犯罪終了的的起算日,這樣也可以繼續偵辦。
只是這些理由,到頭來可能都還是一場空,因為凶手部分,檢察官偵辦到現在20年來,沒有通緝任何一人,追訴期也沒有因此停止計算,,因此律師認為如果今天之前沒抓到嫌犯,立即起訴,之後就算抓到凶手可能也無法定罪。另外凶槍部分,已經經過20年,都沒有找到,完全不知下落為何,因此也很難成為繼續偵辦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