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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三讀通過 再生能源享優先調度、輸配電費優惠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今(11)日三讀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未來再生能源業者能選擇直接供電給用戶,或透過電力網輸配電,且享有優先併網、優先調度、輸配電費優惠。

為鼓勵再生能源,三讀條文明訂,在確保電力系統穩定下,輸配電業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且業者可依排碳係數,優惠輸配電費用。此外,再生能源業者在一定裝置容量下,可不受備用供電容量的限制。

立法院長蘇嘉全9日主持院會,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 圖/記者林敬旻攝

▲電業法三讀通過。(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根據三讀條文,一般發電業需統一售電給公用售電業,再轉售給民眾,而再生能源業者可選擇透過電力網輸配電,或是設置電源線連結用戶,直接售電給該用戶。

另外,發電業分派年度盈餘時,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全年純益只要超過實收資本總額10%,應提撥超出部分的半數;超過實收資本總額25%,則應將超出的部分全數提撥。提撥的款項半數作為維護機組、投資降低污染排放設備,其餘半數應投資再生能源發展。

優惠電價部分,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等收費將低於平均電價,但不得低於供電成本;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以上減收之電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至於主管機關,三讀條文明訂,本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負責辦理電業政策分析與研擬、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的政策研擬、核定及管理。而電業管制機關則由經濟部指定,辦理電業與電力市場的監督及管理、電業籌設及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的許可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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