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計程車司機黃男前年在亞東醫院捷運站附近,搭載一名蹺家女子,黃男在與女子對話過程中,察覺對方反應較為遲緩,且獨自離家,他竟把車開到樹林一處的偏僻小路上,猥褻女子的胸部與下體,挨告後竟還辯稱「她也有摸我」。新北地院昨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處色運將有期徒刑3年10月。可上訴。
《蘋果日報》報導,24歲的被害女子於2015年6月和父母吵架,負氣離家,從台北市一路搭乘捷運到頂埔站後,因癲癇發作昏倒路邊,被送往亞東醫院救治。女子清醒後擔心醫院會聯絡家人,自行拔掉點滴針頭離開醫院,並攔下58歲黃男所駕駛的計程車。黃男在與被害女子對話過程中,察覺她是反應較為遲緩的身心障礙人士,且獨自離家出走,竟將開道樹林一處公園旁,要求女子坐到副駕駛座,佯稱要好好「開導」她,然後對女子伸狼爪猥褻胸部及下體,被害女子出言抗拒,黃男仍繼續逞慾,直到女子要求返家,黃男丟給女子200元後離去。
女子後因身體不適,癲癇再度發作,在消防隊員趕到派出所救治後,她向女消防隊員問起「男生可不可以亂摸女生?」,因女消防員機警追問原因,女子才說出遭黃男欺負的過程。
黃男到案後,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只有「開導」女子,叫她不要蹺家,後來又改口坦承,曾伸手和對方「玩來玩去」、摸大腿,還反咬「她也有摸我」。
新北地院認為,黃男在偵查、審理時的辯詞前後不一,反而被害女子清楚交代案發細節,且證詞始終一致,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0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