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勞動檢查處今(17)日第四度前往蝶戀花旅行社實施勞動檢查,依取得遊覽車司機排班表,確認已故康姓司機至少連續出勤12天,蝶戀花旅行社與康姓司機為僱傭關係,必須依法負起雇主責任,經查蝶戀花旅行社至少違反4條次的勞基法規定。
勞檢處取得蝶戀花旅行社缺漏的2月2日及2月9日司機排班表,確認康姓司機至少於1月29日至2月9日連續出勤達12日,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至於康姓司機一日工作超過十二小時部分是否涉及過勞等認定,因行車紀錄器等資料目前遭檢調單位扣留,台北市勞動檢查處後續追查如涉有違反其他勞動法令規定,將再追究相關責任。
依台北市勞檢處取得的康姓司機排班表、請假報備文件,及相關維修及保養亦由該旅行社支出等各項事證綜合判斷,駕駛員與蝶戀花旅行社間具備從屬性,認定蝶戀花旅行社與康姓司機為僱傭關係,必須依法負起所有雇主責任,且蝶戀花旅行社沒有設置康姓司機的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並連續出勤12日,至少已違反四條次的勞基法規定。
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表示,勞動局將配合中央規畫之「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專案計畫」,針對轄內經常性違規、違規情節重大或評鑑不佳之旅行社業者,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遊覽車業者進行勞檢,對於勞保、超時工作、連續出勤等相關部分全力執法,以確保駕駛員勞動保障與大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