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基隆一名23歲的林姓男子,日前透過網路認識一名住在桃園的14歲少女小蓉(化名),兩人相約基隆見面後,林男當晚便將少女帶回家過夜,4小時內就跟她發生兩次性行為,事後,他傳簡訊稱「好懷念妳的身體」等語,被小蓉母親發現憤而提告。經地院審理後,認定女方並未受迫,僅依與未滿16歲之女為性交罪判林6月徒刑。
▲示意圖(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林姓男子平日靠打零工維生,去年4月間,透過網路認識14歲小蓉,兩人交談甚歡,林男便約小蓉到基隆遊玩,並將她帶回家過夜,短短4個小時之內,就跟小蓉接連發生2次性行為。隔天,林男透過手機傳訊稱「好懷念妳的身體」、「我好想再親親妳」等語,不料,簡訊卻被少女母親發現,追問之下得知女兒第一次被奪走,憤而到警局報案提告性侵。
對此,林男堅稱自己沒有強迫女方,雙方是兩情相悅才發生性行為,加上小蓉也證稱自己未受迫,不過,由於小蓉年僅14歲,仍依與未滿16歲之女為性交罪,判林6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