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依據消防署統計,105年全國救護出勤件數已達111萬7523次,為96年出勤次數72萬797次的1.6倍。內政部呼籲,消防救護任務是提供給有緊急救護需求的民眾,以傷病患安危為優先考量,請大家務必珍惜救護資源,尊重救護專業,同時也是維護自身的權益。
▲近10年救護出勤次數節節攀升。(圖/內政部提供)
依緊急救護法第3條規定,緊急傷病患對象是以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路倒傷病無法行動、孕婦待產及其他緊急傷病患為主,若為非緊急傷病患,例如經常性酒醉路倒無明顯症狀、交通事故明顯輕傷,及經救護人員評估顯非緊急傷病患(如牙痛),建議自行搭乘其他交通工具前往就醫,將救護資源留給最需要的民眾。
此外,依緊急救護法第5條的規定,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這是以傷病患安危為優先考量,也是為了避免耽誤其他有緊急需求的民眾。
▲內政部呼籲將緊急救護資源留給需要的人。(圖/內政部提供)
內政部表示,各消防機關所屬之救護人員,皆具有救護技術員資格,並具執行緊急救護所必要之技能及知識,請民眾配合專業人員判斷,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不宜指定送往非就近適當之急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構。
針對不當使用救護車,目前已有部分縣市消防機關訂定所轄救護車收費標準,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為例,如指定至非急救責任醫院就醫,或至急救責任醫院非急診就醫,將收費1800元,期望透過非緊急救護案件收費制度,遏止濫用救護資源情形。
內政部再次強調,希望緊急救護任務都用在真正需送醫急救者,請民眾共同珍惜救護資源,也請尊重救護專業,將救護資源留給最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