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去年一名簡姓女子回到家,發現自己的車位被佔用,因此向佔用她車位的陳男求償5千元,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認定,陳男確實侵權,但5千元太高,因此以附近停車場的計價方式計算,每小時20元,判陳男賠60元;不過,訴訟費是依勝訴與敗訴的比例分擔,因此陳男只需要支付12元,其餘的988元則由簡女負擔。
▲板橋簡易庭。(圖/翻攝自Google Map)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簡女的停車位寫著「私人車庫請勿進入」,但陳男不予理會,堅持把車停進去,導致簡女無法停車,向陳男求償5千元。但陳男表示,簡女只是土地共有人之一,無法證明車位是在該土地上,且當時他因為要參加導遊考試,沒有注意到這是私人車庫,直到接獲警方通知他才移車。
陳男認為,他的心情因此受到影響,導致考試失利,要求簡女賠償2萬元抵銷。法官認為,陳男確實侵權,且移車本來就是他的義務,因此無法抵銷,但簡女求償5千元太高,因此依照附近停車場的價錢計算,1小時20元,陳男停了3個小時,判賠60元。
更慘的是,訴訟費是依照勝訴與敗訴的比例分擔,也就是說,簡女求償5千只獲賠60元,等於輸了大部分的比例,因此陳男只需負擔12元的裁判費,其餘的988元則由簡女支出,相較之下簡女可說是慘勝,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