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5稅法修正  取消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月24日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對於稅捐加計滯納金再加徵利息部分,欠缺合理性,屬違憲應立即失效。為此,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等5個稅法,以及《規費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取消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30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等稅法部條文修正草案,取消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圖/記者盧素梅攝)

財政部指出,另參考司法院釋字第356號及第616號解釋意旨,滯報金及怠報金是針對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的制裁,乃罰鍰的一種,具行為罰性質。考量現行各稅法對於「罰鍰」並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對滯報金及怠報金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欠缺合理性,有違比例原則,因此一併修正刪除滯報金及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

據立委統計,去年財政部在各稅目已繳納滯納金加徵利息金額為5758萬元,前為5140萬元、2014年更高達6091萬元,3年總和高達1.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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