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24日)作成釋字第746號解釋,對於民眾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部分,合憲;但若是對滯納金再加徵利息部分,屬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這起釋憲聲請案是江姓民眾等6人對稅捐稽徵機關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處分均不服,申請複查;複查決定聲請人應補繳稅款,但他們沒有繳納並提起訴願。稅捐稽徵機關於繳納期限屆滿後,對應納稅款的半數加徵滯納金,並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及滯納金再加徵滯納利息。
江姓民眾如數繳納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被否准,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因此提釋憲。
大法官今天舉行第1454次會議,會中就「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作成釋字第746號解釋。
解釋文意旨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
但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大法官認為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認為,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的性質,再加徵利息,這對於應納稅額遲延損害的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這部分的規定違憲,應立即失效。
另外,大法官也指出,有關機關就滯納金的加徵方式,仍應隨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