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46歲的張姓男子去年4月間,因不滿陳姓女子超車,竟怒罵對方「幹」,陳女憤而提告。張男律師辯護指出,張男罵髒話是為了發洩情緒,《憲法》保障人民表現自我。不過,士林地院認為,言論自由與他人尊嚴權利起衝突時,並沒有特別優越性,判處張男罰金2000元,得服勞役2天。
▲示意圖(圖/攝影者chia ying Yang, flickr CC License)
判決指出,張男開車行經新北市八里區中華路二段的中線車道時,陳女突然超車並變換車道到內側,此舉讓張男嚇了一跳,氣得開車窗怒罵對方,陳女因不甘受辱,憤而拿行車記錄器提告。
張男到案後供稱,他沒有侮辱對方的意思,「我平常講會就會一直講到這個字。」張男委任律師則表示,張男單純是要發洩自身不滿情緒,《憲法》保障人民個人表現自我自身價值,認為用刑罰禁止人民罵「幹」是違憲。
不過,法官認為,該字僅算空泛的攻擊字詞,無助民主社會發展,且言論自由與他人名譽尊嚴產生衝突時,言論自由沒有應受特別保護的優越性,且當事人已進入社會多年,應當清楚該字有侮辱他人的意思,但審酌其沒有前科,因此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2000元,得易服勞役2天,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