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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警攜槍過境案不起訴 槍彈遭聲請宣告沒收

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美國加州聖塔莫尼卡市警局女警葛蘭特,13日攜帶自行購買之槍械,偕同親友前往泰國度假,過境台灣時遭航警查獲扣押,葛蘭特則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經檢方偵查終結,認為葛蘭特持有之槍彈符合加州及美國法律,全案不起訴處分。

美籍女警葛蘭特攜槍過境台灣獲不起訴處分,槍枝及子彈則聲請宣告沒收(翻攝畫面)

▲美籍女警葛蘭特持有的制式手槍。(圖/翻攝畫面)

檢方調查,葛蘭特隸屬加州聖塔莫尼卡市警局,當天上午她與親友從加州洛杉磯搭乘華航班機,過境台灣前往泰國曼谷度假,飛機抵達桃園國際機場時,葛蘭特主動前往華航櫃台,告知地勤人員她不慎將工作背包放入手提行李,背包裡裝有警徽、制式手槍1把及子彈6顆,地勤人員立即通報航警前來處理。

葛蘭特此舉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管制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管制子彈罪之案件,經檢方偵查終結,認為葛蘭特未注意取出執勤用之槍彈,不慎連同背包搭機過境而主動報繳,應無未經許可持有扣案槍彈之犯意,其犯罪嫌疑不足,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美籍女警葛蘭特攜槍過境台灣獲不起訴處分,槍枝及子彈則聲請宣告沒收(翻攝畫面)

▲美籍女警葛蘭特手槍裝有6顆子彈。(圖/翻攝畫面)

檢方認為,該制式手槍是葛蘭特在合法購買,槍枝編號亦與美國登錄資料相符,子彈則由聖塔莫尼卡市警局配發,做為個人及勤務時間遭遇緊急狀況時使用,葛蘭特還提供警徽、服務證及警察局信函,藉以確認她持有的槍彈符合加州及美國法律,同行友人也證實,葛蘭特在警局內負責青少年事務,加州警員無論是否執勤均有帶槍習慣,度假行程也早在2、3個月前便已開始計畫。

美籍女警葛蘭特攜槍過境台灣獲不起訴處分,槍枝及子彈則聲請宣告沒收(翻攝畫面)

▲美籍女警葛蘭特持有的警徽。(圖/翻攝畫面)

華航地勤人員應訊時表示,葛蘭特抵台後便直接前來櫃台,主動告知自己持有槍枝,並透過她們通知航警人員,然後繳交上開槍彈;根據刑事局槍枝鑑定報告顯示,擊發功能正常,具有殺傷力,列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違禁物品,除採樣試射子彈3顆外,檢方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

美籍女警葛蘭特攜槍過境台灣獲不起訴處分,槍枝及子彈則聲請宣告沒收(翻攝畫面)

▲美籍女警葛蘭特遭航警上銬帶回偵辦。(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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