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習班聘教師,需查是否有性騷擾記錄

教育部次長蔡清華今天表示,補習班聘用教師前,需向各縣市教育局處申請,查詢該師是否有性侵、性騷擾、虐兒等記錄。如果仍聘用,最嚴重可能被撤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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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教師示意圖。(圖/資料照)

作家疑似遭到補習班教師性侵,在網路上引發熱烈討論。其實補習班和一般學校一樣都有「狼師條款」,涉性侵者不能任職。

蔡清華表示,教育部於102年在「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短期補習班聘用教職員工前,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的規定,應主動向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申請查詢。

依法下列4種情形的人不能擔任短期補習班的負責人與教職員工,包括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科處罰鍰確定;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蔡清華表示,教育部和衛福部、內政部等單位合作,將上述資訊匯集成資料庫。補習班在聘用教師前,必須以其名字和身分證字號,向縣市教育局處查核,瞭解過去有無相關行為。

除此之外,教師任職前,也必須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良民證,否則就不能進入補習班教學。

蔡清華說,如果補習班沒有做好查核,聘用了有性侵、性騷、兒虐行為的教職員,教育部依法可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最嚴重可撤銷立案。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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