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名媛李珍妮2009年與國喬石化董事長吳春台分手後,涉嫌偽造文書,將男方的1000萬元股權轉移到自己名下,遭吳春台提告。台北地方法院今(28)日判決李珍妮觸犯4項罪名,合併判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42萬5千元。但李珍妮不服氣,強調絕對上訴到底。
李珍妮、吳春台過去相戀時,曾由男方出資1000萬元,並由李珍妮擔任執行長合開服飾店。2009年6月兩人分手,同年底吳春台決定與新歡米凱莉結婚,卻收到李珍妮的恐嚇簡訊、紙條,要求他簽下服飾店的股權轉讓同意書,否則「婚禮就會看到我」。
吳春台不理會李珍妮,沒想到後來1000萬股權莫名轉移到李珍妮名下,疑遭盜刻印章簽名,氣得決定提告。台北地檢署調查後原本不起訴,但高檢署將全案發回續查,2015年8月檢方依偽造文書罪起訴李珍妮。
多次開庭審理過程中,李珍妮始終堅稱這是「分手費」,但吳春台痛批李女「目無法紀」,請求法官一罪一罰、秉公審理。全案經歷2年半審理,李珍妮最終被依照1個偽造文書及3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合併判處1年2個月,得易科罰金。
▲李珍妮(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