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彥廷、朱俊傑/高雄報導
單車突然左轉撞上機車,騎機車婦人死亡,法官二審逆轉,認定婦人肇事比例為六、單車族為四,為何會有這麼大的改變?家屬認為法官引用「帝王條款」自由心證,不過逆轉原因在於,二審法官認為當地限速40,婦人超速騎到50是肇事主因,但對照一審法官認為婦人時速只有37.32,中間有很大落差,原來一審法官認為計算時速要以婦人撞擊的前三秒來算,但二審法官認為要往前推兩秒比較準確,因此改判。
婦人騎機車被突然左轉的腳踏車撞上身亡,法官二審逆轉判騎機車婦人得負起六成肇則,被家屬質疑單車族有帝王條款。因為發生的地點就在學校門口,不滿法官以騎士「應注意而未注意」以及騎腳踏車撞人的肇事者年紀很小只有13歲,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懷疑法官自由心證才改判。
▲二審法官認為騎士行經學校「應注意而未注意」才釀車禍。
律師梁志偉:「法官他通常在認定原審,也就是一審的判斷他是不是有違反相關法令的時候,事實上他是本於自由心證的一個態度去判斷這個適用法本身有沒有錯誤。」
改判的原因在於,以交通隊的鑑定報告,腳踏車左轉沒注意禮讓行進中車輛是肇事主因,而被撞婦人沒減速是次要原因,不過二審法官不認同,認為婦人超速是主因、腳踏車是次因,原因就在於當地速限40。
▲交通隊的鑑定報告判定腳踏車左轉沒禮讓是肇事主因。
一審法官要計算婦人時速是以撞擊前三秒來算,距離31.1公尺,換算除以3600秒,婦人時速37.32;不過二審法官認為要以撞擊前兩秒換算時速,前兩秒距離比較短是28公尺,認為婦人的速度是50.4,超速改判。
▲二審法官計算後認為騎車婦人超速因此改判。
被害家屬婦人先生:「他採取三秒,沒採取兩秒的時間。」
交通隊大隊警務員:「不論是司法鑑定或是司法判決上,都傾向以路權來做為判定之依據。」
執法交通員警認為,單車跟機車或是轎車發生擦撞,還是得依路權使用以及違規事項來做評估考量,沒有所謂的帝王條款,不過換算的方式一、二審法官認知有差異,也讓這起車禍意外逆轉改判。